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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森林前主席及前行政總裁因市場失當行為而遭制裁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命令中國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國森林)前行政總裁李寒春(男)及其名下的投資公司Top Wisdom Overseas Holdings Limited(Top Wisdom)交出353,430,000元,即其因進行中國森林股份的內幕交易而避免的損失(註1至5)。

審裁處亦在裁定李寒春及中國森林前主席李國昌(男)在中國森林的首次公開招股章程及其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公告及年報內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誘使他人就該公司股份進行交易後,作出了以下針對兩人的命令:

  • 為期五年的取消資格令,禁止他們在未經法庭許可下擔任任何香港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或清盤人,或該等法團的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或關涉或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註6);

  • 為期五年的冷淡對待令,禁止他們在香港進行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槓桿式外匯合約或集體投資計劃的交易(註7);及

  • 終止及停止令,禁止他們從事構成市場失當行為的任何行為(註8)。

審裁處進一步命令李寒春、李國昌及Top Wisdom支付政府和證監會所招致的訟費及開支(註9)。

備註:

  1. 有關研訊程序在審裁處主席倫明高先生,GBS(Mr Michael Lunn)及兩名成員的席前進行聆訊。

  2. 請參閱證監會2024年8月7日2018年6月28日的新聞稿。

  3. 載列了作出相關命令的理由的審裁處報告已載於其網站(www.mmt.gov.hk)。

  4. 中國森林於2009年12月3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2011年1月26日,中國森林在其當時的核數師畢馬威發現有嚴重的不合規情況後暫停股份買賣。依據開曼群島大法院日期為2015年6月18日的命令,中國森林根據開曼群島法律被清盤。2017年2月24日,中國森林股份的上市地位被取消。

  5. 交出款項令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d)條作出,要求將該人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繳付給政府。審裁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9條進一步命令,李寒春及Top Wisdom須就被命令交出的353,430,000元支付自2011年1月12日起計算並按年結算的複利息。

  6. 取消資格令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a)條作出,而最長取消資格期限為五年。

  7. 冷淡對待令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b)條作出,而有關命令的最長期限為五年。

  8. 終止及停止令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c)條作出。

  9. 費用令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e)及(f)條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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