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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證券有限公司因作為股份配售代理的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600萬元

中安證券有限公司(中安)因在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6日期間擔任一項股份配售代理時犯有缺失,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及罰款600萬元(註1)。


於2019年11月25日,中安獲中國大健康建設產業有限公司(中國大健康建設)當時的大股東(賣方)委任為配售代理,以促使承配人認購相當於中國大健康建設已發行股本總額最多45%的股份(註2及3)。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中安就配售物色六名承配人後,因作出以下行為而未有確保自己在賣方的授權範圍內行事,亦未有充分保障賣方的資產:

  • 代表賣方與承配人訂立與股份相關的買賣單據,然而有關交易價格與賣方議定的配售價不相符(註4);

  • 在未事先要求支付購買價,或不確定承配人能否向賣方支付配售價的情況下,仍向他們轉移股份(註5);及

  • 在未有向賣方核實指示的情況下執行某第三方的宣稱指示,將部分股份免費轉移予其中一名承配人。

證監會認為中安無視賣方的利益,構成了嚴重疏忽甚至魯莽的行為,違反了《操守準則》(註6及7)。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證據不足以支持任何有關中安曾作出不誠實行為的結論,或有關失當行為持續發生;向業界傳遞具阻嚇力的訊息的重要性,以表明證監會不會姑息任何嚴重疏忽或魯莽的行為;及中安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中安於2020年7月22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間稱為中安環球資本集團有限公司,於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7月21日期間稱為泛亞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於2019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間稱為中資證券有限公司,及於2019年5月10日之前稱為香港富貿有限公司。該公司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2. 中國大健康建設曾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上市,直至其上市地位自2022年6月22日起撤銷。

  3. 根據中安與賣方訂立的配售協議,中安同意:(a)作為賣方的代理,促使不少於六名承配人按每股0.265元的價格認購2.16億股中國大健康建設股份(議定配售總價為5,724萬元);及(b)當協議完成時,一系列事務將獲全數(而非僅部分)處理,包括:(i)中安應向賣方支付,或促使承配人向賣方支付配售總價;及(ii)賣方應向承配人配發該等股份。

  4. 買賣單據是由賣方與每位承配人簽立的成交單據,以達到由賣方向相關承配人出售股份的目的。買賣單據載有買賣日期,以及所買賣股票的名稱、數量和代價。

  5. 於2020年1月21日,證監會向中安發出限制通知書,禁止其處置六個客戶帳戶內的資產。該等資產與針對中國大健康建設股份的涉嫌操縱市場活動有關。因此,中安無法向承配人收取購買價,繼而未能向賣方支付相關款項。請參閱證監會2020年1月21日的新聞稿。

  6.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7. 有關《操守準則》的相關條文,請參閱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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