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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銀行職員被飭令交出300萬元內幕交易非法利潤

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早前提出研訊程序後,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裁定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前執行副總經理胡錦誠(男)曾就華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熙)的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並飭令他交出接近300萬元的非法利潤(註1至4)。

在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間,胡與銀行一組同事合作進行一項貸款交易,以便向創隆發展有限公司提供資金,讓其能作出將華熙私有化的要約。

當有關貸款於2017年5月22日獲銀行批准後,胡在掌握內幕消息的情況下,隨即開始利用屬於其妻子並由他控制的證券帳戶及其個人交易帳戶買入華熙股份,並在私有化計劃向公眾公布之前的大約三星期內,累計買入合共1,275,000股股份。胡其後賣出大部分股份,獲利2,971,604.43元(註5)。

審裁處除了飭令胡交出從內幕交易獲取的非法利潤外,還針對他作出以下命令:

  • 一項取消資格令,禁止胡在未經法庭許可下擔任任何香港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或清盤人,或該等法團的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或關涉或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為期三年,由2024年7月29日起生效;

  • 禁止胡在香港進行證券、期貨合約、槓桿式外匯合約或集體投資計劃的交易,為期三年,由2024年7月29日起生效;

  • 胡不得從事構成市場失當行為的任何行為;

  • 胡須向政府及證監會支付訟費和開支;及

  • 將審裁處報告轉交會計及財務匯報局,並建議針對胡採取紀律行動(註6至11)。

備註:

  1. 審裁處在審裁處主席夏正民先生(Mr Michael John Hartmann)席前進行聆訊。

  2. 請參閱證監會2018年3月9日2023年5月3日的新聞稿。

  3. 載列了作出相關命令的理由的報告,載於審裁處網站

  4. 華熙於2008年10月3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間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其後被私有化。

  5. 其餘的華熙股份依據該私有化項目被註銷。

  6.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a)條所作出的命令,禁止某人在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下參與上市公司的管理。

  7.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b)條所作出的命令,具有禁止該命令的對象於該命令的指明期間內,在香港金融市場直接或間接進行任何交易的效果。

  8.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c)條所作出的命令,禁止該命令的對象日後再進行任何形式的市場失當行為。

  9.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d)條所作出的命令,命令該人須向政府繳付因有關市場失當行為而令他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的金額。

  10.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e)及(f)條所作出的多項命令,命令某人須繳付由政府及證監會所招致的訟費。

  11.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g)條所作出的命令,在任何人是某團體的成員而該團體可針對他採取紀律行動的情況下,命令建議該團體針對他採取紀律行動。胡在關鍵時間是一名會計師──《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下所界定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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