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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查及執法程序中與金管局合作的指引


本局檔號:

B1/15C

B10/15C

B9/135/1C

G12/230C

G16/9C

G12/34/6C

C2/5C


致 : 所有認可機構、核准貨幣經紀、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 和 指定系統 的系統營運者或交收機構行政總裁


敬啟者:


在調查及執法程序中與金管局合作的指引


謹此促請貴機構注意,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今日發出上述指引, 概述金管局如何就調查及執法程序中所獲提供的合作予以考慮及肯 定,並強調與金管局合作的好處。


金管局鼓勵涉事機構或個人(有關人士)及早提供實質合作,因為此舉 有助偵察、有效調查及迅速糾正違法、違規及失當行為,並提倡負責 任及自我改進的文化。提供合作一般能為各方節省時間、成本和資源。 金管局認同合作的好處,並會在個案的所有情況是為合適時予以寬減 制裁。有關人士越早與金管局合作,提供的合作越具實質意義,將越 有機會受惠。


為鼓勵提供合作,指引闡釋了金管局如何評估合作行為,並列舉例子, 包括有關人士積極糾正錯失、承擔責任、提供承認事實的陳述書及迅 速地向客戶作出適當賠償。


指引不適用於刑事案件,因為律政司就刑事檢控擁有完全酌情權。


指 引 可 於 金 管 局 公 用 網 站 (http://www.hkma.gov.hk) 或 專 用 網 站

(http://www.stet.iclnet.hkhttp://www.rri.iclnet.hk)查閱。 若對指引有任何疑問,請聯絡徐爾勵女士(2516-7755)或周嘉琦女士 (2516-2006)。


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

朱立翹


2018 年 8 月 22 日


副本送:

證監會(收件人: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建新先生)

保監局(收件人:市場行為部執行董事浦偉光先生)

積金局(收件人:執法部主管李舜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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