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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裁處就丹楓股份內幕交易對一名司機及其妻施加制裁並飭令兩人交出非法利潤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飭令蔡斌兒(女)交出她藉亞證地產有限公司(前稱丹楓控股有限公司)(丹楓)股份的內幕交易而獲取的106,968元非法利潤。在關鍵時間,蔡的丈夫為天安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天安)主席家族成員的司機,而有關內幕交易乃在涉及上述公司的收購交易公布前進行(註1至3)。

審裁處亦對蔡及該司機薛玉賢(男)施加為期16個月的冷淡對待令以及終止及停止令,並飭令兩人支付政府及證監會招致的訟費及開支(註4至6)。

2016年9月22日,丹楓、天安與天安的全資附屬公司Autobest Holdings Limited(Autobest)作出聯合公布,當中披露Autobest有條件同意按每股2.75元,向丹楓時任主席、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戴小明先生收購丹楓全部已發行股本的36.45%。在完成收購後,Autobest便須按同一價格就丹楓的所有其他已發行股份提出強制現金要約。

審裁處信納,薛於2016年9月13日或之前掌握有關收購交易的內幕消息,包括指示性要約價及丹楓股份可能暫停買賣一事。他其後於2016年9月14日慫使或促致其妻買賣丹楓股份。蔡在得知內幕消息的情況下買入丹楓股份,並在有關收購交易公布後藉著沽售該等股份獲取106,968元利潤(註7)。

針對丹楓前公司秘書陳偲熒(女)及與她有關連的聞禮德(男)的審裁處研訊程序仍在進行中(註8)。

備註:

  1. 有關研訊程序在審裁處主席倫明高先生,GBS(Mr Michael Lunn)及兩名成員的席前進行聆訊。

  2. 交出款項令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d)條作出,要求將該人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繳付給政府。

  3. 丹楓的股份於1973年2月28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該公司於2017年6月9日更名為亞證地產有限公司。

  4. 冷淡對待令禁止薛及蔡在香港進行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槓桿式外匯合約或集體投資計劃的交易。這項命令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b)條作出,最長期限為五年。

  5. 終止及停止令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c)條作出,禁止薛及蔡從事構成市場失當行為的任何行為。

  6. 訟費令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e)及(f)條作出。

  7. 載列了審裁處作出相關命令的理由的報告載於其網站

  8. 請參閱證監會2024年4月23日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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