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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戶投資者被裁定非法賣空罪成及判處罰款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在陳小娣(女)及其姊陳昉妤(女)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出的檢控中承認非法賣空的控罪後,裁定她們二人罪名成立。

姊妹二人被判處罰款114,000元及被命令須向證監會支付調查費用。

案情指,她們在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9月5日期間,曾27次發出交易指示出售七隻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證券的股份,而她們當時並無持有任何該等股份。她們事後把股份回購,以將其沽空短倉平倉(註1)。

備註:

  1.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0(1)條禁止任何人售賣證券,除非該人具有,或相信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具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該等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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