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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發期貨有限公司因違反監管規定遭證監會譴責和罰款900萬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日發期貨有限公司(日發)並處以罰款90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在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間沒有遵守認識你的客戶規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監管規定(註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日發於關鍵時間允許310名客戶使用客戶自設系統發出交易指示,但卻沒有對該等客戶自設系統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因此,日發未能妥善評估和管理與客戶使用該等系統相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和其他風險。此外,自有關監管規定於2018年4月生效以來,日發一直沒有對客戶經客戶自設系統登入自己的互聯網交易帳戶的程序實施雙重認證(註2至4)。

證監會進一步發現,日發沒有對客戶的資金調動進行充分的持續監察,以確保其與客戶的業務性質、風險狀況及資金來源相符。特別是,證監會識別出存入五個客戶帳戶內的款額與有關客戶所申報的財政狀況並不相稱。

證監會認為,日發的行為違反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降低及紓減與互聯網交易相關的黑客入侵風險指引》及《操守準則》(註5及6)。

證監會在決定對日發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

  • 日發沒有勤勉盡責地監察其客戶活動,亦沒有設立充足而有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和監控措施,乃屬嚴重缺失,因為這可能會損害公眾對市場的信心和破壞市場的廉潔穩健;

  • 有需要向市場傳遞具阻嚇力的強烈訊息,以示有關缺失不可接受;及

  • 日發以往曾因與打擊洗錢相關的同類缺失而遭證監會紀律處分(註7)。

備註:

  1. 日發(前稱證星國際期貨有限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

  2. 客戶自設系統是由第三方供應商或客戶開發及/或指定的交易軟件,以便他們能夠透過互聯網、流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途徑進行電子交易。

  3. 客戶自設系統透過應用程式介面連接至日發的經紀自設系統。應用程式介面提供一系列功能,讓不同應用程式讀取數據並與外部軟件組件或操作系統互動。經紀自設系統是由交易所參與者或供應商開發的交易設施,以便交易所參與者能夠透過互聯網、流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途徑向投資者提供電子交易服務。

  4. 證監會於2017年10月27日發出的《降低及紓減與互聯網交易相關的黑客入侵風險指引》的第1.1段規定持牌法團應就客戶的互聯網交易帳戶的登入程序實施雙重認證。有關規定於2018年4月27日生效。

  5.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6. 有關監管規定,請參閱《紀律行動聲明》。

  7. 請參閱證監會2017年4月12日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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