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作出聯合聲明,宣布將優化新上市(註1)申請審批流程時間表(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以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區內領先的國際新股集資市場的吸引力。
證監會及聯交所多年來一直致力優化處理新上市申請審批程序,及向市場提供相關指引,令整個程序更清晰及透明。從2023年起,兩家監管機構向市場發布更多與新上市審批相關的統計數據,以增加其工作流程的透明度。此外,聯交所亦將所有指引材料集中刊發於「新上市申請人指南」,便利市場準備新上市申請和上市文件披露。
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是貫徹兩家監管機構一直以來致力協助高質素公司在香港上市,並同時保障公眾利益的方針的其中一項舉措。
現有監管框架
在現時審批新上市申請的框架下,證監會作為法定監管機構,負責施行《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及《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審核所有新上市申請,以及就較嚴重且屬於《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及《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範圍的上市事宜採取具針對性的介入行動。聯交所作為前線監管機構,則負責施行《上市規則》,以及根據《上市規則》就上市合適性等事宜作出判斷。上市委員會負責考慮是否批准新上市申請及就此作出決定,並適時就申請人的上市資格及上市合適性,以及上市文件重大披露等事宜提出意見。
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
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將令證監會及聯交所審批新上市申請的流程時間更加清晰明確。
完全符合規定的申請
證監會及聯交所在處理新上市申請審批工作時緊密合作,並根據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繼續協調監管行動。若申請人及其保薦人提交的新上市申請及相關材料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及/或《上市規則》下的所有適用規定及指引(完全符合規定的申請),證監會及聯交所會緊密溝通以避免重複提問,在分別發出最多兩輪監管意見後,各自評估並指出有關申請是否存在任何重大監管關注事項(監管評估)。在此情況下,證監會及聯交所將分別在不多於40個營業日(註2)內確認相關申請是否存在重大監管關注事項。在確認沒有重大監管關注事項後,聯交所會與申請人及其保薦人共同落實上市文件披露,然後相關申請便可進行上市委員會聆訊。
申請人及其保薦人預期可於總共約60個營業日內就監管機構提出的意見給予完滿答覆。待取得上市委員會及其他相關部門或監管機構批准後,申請程序預計可於六個月的申請有效期內完成。本聲明隨附的圖表(附錄)載有在此情況下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的示例說明。
合資格A股公司快速審批時間表
已於A股上市的公司在香港提交新上市申請時,若符合以下條件: (1) 預計市值至少達100億港元(註3);及 (2) 在具有法律意見支持的基礎上,確認該公司在遞交新上市申請前的兩個完整財政年度已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與A股上市相關的法律及法規,則其新上市申請可按照以下快速審批時間表進行審批(合資格A股公司快速審批時間表)。
在合資格A股公司快速審批時間表下,若合資格A股上市公司提交完全符合規定的申請,證監會及聯交所分別只會發出一輪監管意見。在此情況下,兩家監管機構各自的監管評估將在不多於30個營業日內完成(而非上述適用於「完全符合規定的申請」的不多於40個營業日)。
若證監會及 / 或聯交所經監管評估後指出有關合資格A股上市公司的新上市申請存在重大監管關注事項,合資格A股公司快速審批時間表則不再適用;而該申請將根據以下「需時較長的申請」列出的流程處理。
需時較長的申請
若證監會及/或聯交所認為上市申請存在重大監管關注事項,例如申請人不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及/或《上市規則》;及/或上市文件質素欠佳;又或申請人有任何新的重大發展,或對監管機構的意見未能作出完滿答覆,證監會及聯交所將積極與申請人及其保薦人溝通,以協助其理解相關監管關注事項。
其中:
如有必要,在發出首封意見函後,證監會及/或聯交所將與申請人,其保薦人及其他顧問的主要代表進行溝通,以協助其理解重大監管關注事項並概述監管機構對其後答覆的要求。
若其後申請人對監管意見的任何答覆存在實質性缺漏,證監會及/或聯交所將告知申請人及其保薦人有關不足,同時暫停審批程序,直至收到完滿答覆為止。
若申請人及其保薦人於證監會及/或聯交所發出兩輪監管意見後(或按合資格A股公司審批時間表的一輪監管意見後),仍未能完滿解決證監會及/或聯交所提出的重大監管關注事項,證監會及/或聯交所將按適當情況根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直接提出索取資料的要求及/或發出重大問題函。其後,申請的進展將取決於申請人及其保薦人是否完滿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及/或解決重大問題函所述的重大監管關注事項。
在此情況下,申請程序所需時間可能會延長。
證監會及聯交所相信,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將令兩家監管機構發出意見的時間及次數更加清晰明確,提升整體新上市申請審批程序的透明度,便利準發行人在香港上市。申請人及其保薦人若對監管機構提出的意見有任何疑問,應與監管機構溝通。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戴霖先生表示:「證監會一直致力提升上市監管的透明度、問責和效率。我們全力支持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這項舉措符合我們的策略重點,有助提升香港資本市場的全球競爭力及吸引力。」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潔鏇女士表示:「香港交易所致力履行前線監管機構的職責,審慎並有效率地審批新上市申請。我們相信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包括推行合資格A股公司快速審批時間表)將有助提升新上市申請審批程序的清晰度和確定性,有助申請人及其顧問制定上市計劃,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吸引力。我們期待與潛在發行人及其顧問繼續緊密合作,在各方的支持和配合下,高效、及時地處理上市審批。」
證監會及聯交所歡迎市場人士繼續提供意見,並期待申請人和其顧問致力以高水準籌備新上市申請,以實現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的效益。
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將適用於在本聯合聲明刊發的日期後提交的新上市申請。
完
備註:
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01條 (不包括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權益的新上市或上市發行人進行的根據《上市規則》被視作新上市的反收購)。
只包括監管機構處理有關申請所需的時間,並不包括上市申請人及其保薦人回覆所需的時間。
該等市值的計算應參考 (i) 有關A股上市公司基於新上市申請之前五個營業日的平均A股收市價所計算的A股市值;及 (ii) 該公司H股在聯交所上市時的預期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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