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2024年10月2日起,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受託人及保管人(即存管人),除非另獲豁免,否則將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就第13類受規管活動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或註冊。
2. 本通函就第13類受規管活動提供發牌指引,包括適用於現時在香港運作的存管人及其代表的過渡安排。
A. 哪些人士需要領取牌照或註冊?
法團從業員
3. 根據該條例經修訂附表51,第13類受規管活動指“為相關集體投資計劃提供存管服務"。一般而言,在新制度生效後,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在保管安排中處於頂層位置的存管人均須就第13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註冊,以在香港為該集體投資計劃提供存管服務(見第4段),除非該集體投資計劃2屬於:
(a) 註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3 或該計劃的成分基金;或
(b) 不向零售投資者要約的核准匯集投資基金4。
4. 存管服務指以下由存管人履行的兩項主要職能:
(a) 託管和保管相關集體投資計劃財產 5;及
(b) 監察相關集體投資計劃,以確保該計劃按照其計劃文件6運作。
5. 由於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監管制度只涵蓋在香港運作的頂層存管人,故以其獲轉授人或獲再轉授人身分行事的實體所提供的服務不屬於發牌範圍之內,不論該實體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運作。
6. 新制度並不限制就第13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註冊的存管人進行其他業務活動,例如以家族信託或私募投資基金的受託人身分行事。然而,存管人應就保密及管理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設有充足而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
個人從業員
7. 作為一般指引及參照上文第4段提及的兩項存管人的主要職能,存管人的下述職員應就第13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註冊成為存管人的代表:
(a) 負責監察工作以確保相關集體投資計劃按照其計劃文件運作的職員。監察工作包括監督計劃的不同運作範疇,當中包括但不限於保管計劃財產,遵守投資和借貸限制、現金流、基金會計和估值,以及發行、回購、贖回及註銷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或股份的事宜;及
(b) 如存管人自行就相關集體投資計劃進行全部或部分保管運作,則為獲賦權審批為保管相關目的之指示或交易(例如審批付款或資產轉移,以及簽核現金對帳)的職員。
8. 某些存管人亦擔任集體投資計劃的基金行政管理人或轉讓代理人。只提供基金行政管理或轉讓代理服務並不構成第13類受規管活動。因此,如某集體投資計劃的存管人亦擔任該集體投資計劃的基金行政管理人或轉讓代理人,其僅參與提供這些服務的職員一般無須就第13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或註冊。
B. 適用於第13類受規管活動存管人的監管規定的摘要
9. 由於第13類受規管活動制度乃建基於該條例下的現行監管框架,故該條例第V部下的發牌及註冊規定以及證監會現有的大部分發牌刊物(包括《適當人選的指引》及《勝任能力的指引》)亦適用於存管人及其代表。
10. 存管人應令證監會信納,其有能力符合所有相關的監管規定。例如:
(a) 就第13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存管人須時刻維持不少於10,000,000元的繳足股本,以及不少於規定速動資金7(其定義載於經修訂的《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財政資源規則》)8)的速動資金。
(b) 存管人須確保符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所載的規定,尤其是載有適用於第13類受規管活動存管人的額外規定的《操守準則》新附表119。
11. 就第13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存管人須呈交於《財政資源規則》所規定的每月財務申報表(《財政資源規則》表格)及於該條例所規定的其他定期法定申報表。本通函附件載有為適用於第13類受規管活動制度而經修訂的《財政資源規則》表格的草擬本10。業界人士應留意該《財政資源規則》表格,並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提升其系統。《財政資源規則》表格的最終版本將用於在2024年10月2日或其後開始的匯報期間,以及會在適當時候刊登於政府憲報。
C. 開放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和註冊申請及過渡安排
現有存管人及其代表提交申請的時間表
12. 證監會現正透過其網上資料提交平台(WINGS)接受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和註冊申請。牌照表格可在WINGS及證監會網站取覽。為確保順利過渡至新制度,現時在香港提供相關集體投資計劃存管服務的公司須在2023年11月30日或之前向證監會提交有關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法團牌照或註冊申請。
13. 法團申請應與該公司的建議負責人員或主管人員(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申請一起提交。所有主管人員的申請應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程序直接提交予金管局。申請成為主管人員的表格可在金管局提供予認可機構瀏覽的監管通訊網站內獲取。
14. 除提交上述的負責人員或主管人員申請外,尋求成為現有存管人的持牌代表的個人從業員須在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間透過WINGS向證監會提交其持牌代表申請。就提交有關人士的資料予金管局的事宜,請參閱金管局於今天向認可機構發出有關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存管人(第 13 類受規管活動 )的通函。
15. 證監會將致力在新制度於2024年10月2日生效前完成處理所有由現有存管人及其代表提交的第13類受規管活動牌照或註冊的申請。
16. 如現有存管人預料其未能趕上第12段所述的預期提交期限,便應盡快聯絡證監會。(如屬於認可機構的話,也應同時聯絡金管局)。
個人從業員的考試豁免安排
17. 至於獲現有存管人委聘以提供存管服務的個人從業員,只要他們經現有存管人保薦的牌照申請在2024年10月2日前提交至證監會,他們便可獲豁免參加有關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本地監管架構考試。同樣地,尋求成為主管人員或有關人士的從業員,其所需的申請或申報也要在2024年10月2日前提交至金管局。
18. 有關的個人從業員須在緊接獲發牌或註冊之前或之後的12個月期間內,完成由某持續專業培訓機構舉辦與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法律和監管框架有關且不少於五小時的培訓課程,以代替參加本地監管架構考試。這項培訓規定屬於根據證監會的《持續培訓的指引》而對持牌人或註冊人施加的一般持續專業培訓規定以外的額外要求。 19. 為免生疑問,這項為利便從業員順利過渡至新制度的一次性本地監管架構考試豁免並無附設特定的最低工作經驗規定,所有獲現有存管人委聘的個人從業員均可享有相關豁免。 20. 將在第13類受規管活動制度生效後加入存管業的個人將須符合證監會《勝任能力的指引》所載的一般勝任能力規定,包括(除其他事項外)符合適用的本地監管架構考試規定。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將適時舉辦有關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發牌考試。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中介機構部 發牌科 完 連附件 1 2023年3月24日,證監會發布有關為落實就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存管人設立的監管制度而對附屬法例以及證監會的守則和指引作出建議修訂的諮詢總結。該條例附表5的修訂已於該日在政府憲報刊登。 將第13類受規管活動引入該條例的所需立法程序已在2023年5月17日完結。有關修訂將於2024年10月2日生效。 2 詳情請參閱該條例經修訂附表5內“相關集體投資計劃"的定義。 3 請參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2(1)條下“註冊計劃"的定義。 4 “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的定義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485A章)第2條。 5 根據該條例經修訂附表5所界定,“相關集體投資計劃財產"指以下財產:(a) 如相關集體投資計劃以信託形式構成,指根據構成或管限該相關集體投資計劃的信託契據,以信託方式持有或受信託規限的財產;或 (b) 如相關集體投資計劃以任何其他形式構成,指該相關集體投資計劃的財產。 6 根據該條例經修訂附表5所界定,“計劃文件"就相關集體投資計劃而言,指以下文件:(a) 如相關集體投資計劃以信託形式構成,指構成或管限該相關集體投資計劃的信託契據;(b) 如相關集體投資計劃以任何其他形式構成,指管限該相關集體投資計劃的組成或構成的文件;或 (c) 列明關乎以下事宜的規定的其他文件:(i) 託管和保管任何相關集體投資計劃財產;或 (ii) 監察該相關集體投資計劃的運作。 7 規定速動資金指相等於規定速動資金最低數額(即就第13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持牌法團:3,000,000元)或於《財政資源規則》第2條所界定的可變動規定速動資金的款額(以較高者為準)。 8 對《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的修訂在2023年3月24日刊登於政府憲報。 9《操守準則》附表11的定稿載於2023年3月24日刊發的諮詢總結的附錄C。 10 經修訂的《財政資源規則》表格在刊登於政府憲報前可能會有非實質性的修
附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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