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今天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賴嘉怡(女)提出的檢控的審訊前覆核,訂於2024年5月23日進行。
對於被指在未領有《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的證監會牌照的情況下,顯示自己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賴在今天的聆訊中否認有關控罪。
證監會指,在2018年4月至5月期間,賴無合理辯解而在未領有證監會牌照的情況下,於香港向某人顯示自己經營證券交易的業務(註1)。
完
備註: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證券交易”是一類受規管活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1)(b)及114(8)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在未領有證監會牌照的情況下,顯示自己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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