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俊威(男)承認一項於2021年1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出的牌照申請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陳述的控罪,今天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註1及2)。
施在其遞交予證監會的牌照申請中,未有披露他曾於2016年4月因受到一項紀律處分而被某監管機構禁止受僱於某行業。
他被判處罰款8,000元及繳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
證監會要求申請人於申請牌照時,披露完整、真實和準確的資料。否則,其獲發牌的適當人選資格不但可能會受到質疑,同時亦可能構成犯罪。
完
備註:
施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代表持牌法團於2004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間的不同時段內進行受規管活動。他現時並非證監會持牌人。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3條,任何人如在牌照申請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且知道該陳述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陳述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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