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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寶金融(香港)有限公司在分銷虛擬資產相關產品時違反監管規定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400萬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盛寶金融(香港)有限公司(盛寶金融),並處以罰款400萬元,原因是盛寶金融在其網上交易平台(網上平台)分銷非證監會認可的虛擬資產基金及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統稱虛擬資產產品)時犯有缺失(註1)。

於2018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25日期間(有關期間),盛寶金融容許零售客戶在網上平台買賣若干虛擬資產產品。根據兩份於關鍵時間生效的證監會致中介人的通函,這些產品只應售予專業投資者(註2及3)。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於有關期間,盛寶金融在網上平台為六名個人專業投資者及130名零售客戶執行了1,446筆交易,涉及32項虛擬資產產品。有關產品全部均屬於複雜產品,包括21項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交易所買賣衍生虛擬資產產品)。

盛寶金融在執行這些交易前,並無評估客戶是否具備投資虛擬資產產品的知識,亦無向客戶提供充足資料和特別就虛擬資產給予客戶警告聲明,因而不符合該兩份證監會通函所載的指引。

於有關期間,盛寶金融並無設有任何特定程序,以就虛擬資產產品進行產品盡職審查。它依賴其母公司在全集團層面制訂的若干規程,識別涉及虛擬資產的投資工具。由於該等規程存在缺失,32項虛擬資產產品未有被識別為該類產品。因此,有關產品可供盛寶金融的客戶於網上平台買賣,不論其是否專業投資者。盛寶金融直至2022年11月獲其母公司通知時,才得悉有關缺失。

證監會發現,盛寶金融並無實施足夠和有效的政策及監控措施,以對網上平台的運作進行有效的管理及適當的監督,從而確保其在分銷虛擬資產產品時符合相關監管規定及所應達到的標準與作業手法。

證監會亦發現,盛寶金融未能確保:

  • 透過網上平台執行的複雜虛擬資產產品的交易在所有情況下都適合客戶;及

  • 網上平台載有關於此類虛擬資產產品的主要性質、特點和風險的充分資料和適當警告聲明,讓客戶能夠在作出投資決定前了解該項產品。

此外,就曾買賣21項交易所買賣衍生虛擬資產產品的87名客戶(包括82名零售客戶及五名個人專業投資者)而言,證監會發現盛寶金融沒有作出充分查詢或收集充足資料,從而讓其能夠妥善地評估客戶對衍生工具的認識,並根據他們對衍生工具的認識將其分類。

證監會認為,盛寶金融的缺失構成違反《網上分銷及投資諮詢平台指引》及《操守準則》(註4及5)。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 盛寶金融的缺失持續了超過四年;

  • 盛寶金融自行向證監會匯報其失當行為;

  • 盛寶金融已採取補救措施,包括自願就客戶於有關期間因買賣虛擬資產產品而產生的損失向其作出賠償;

  • 盛寶金融已終止進行受規管活動;

  • 盛寶金融表現合作,並接受證監會的調查結果和紀律行動,有助及早解決相關事宜;及

  • 盛寶金融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盛寶金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盛寶金融自2025年2月28日起終止進行受規管活動。

  2. 證監會於2018年11月1日發出題為“分銷虛擬資產基金"的致中介人的通函(《2018年通函》),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與證監會於2022年1月28日聯合發出的《有關中介人的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的聯合通函》(《2022年通函》)。

  3. 《2018年通函》就在分銷虛擬資產基金方面應達到的標準與作業手法提供指引,而《2022年通函》就適用於分銷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投資者保障措施提供指引。請參閱《紀律行動聲明》以了解相關指引的詳情。

  4.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5. 有關監管規定,請參閱《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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