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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對長江證券融資(香港)有限公司作出暫時不得擔任保薦人的處分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公布終止對長江證券融資(香港)有限公司(長江證券融資)作出暫時不得為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上市申請擔任保薦人的處分。

證監會之前暫時吊銷容許長江證券融資擔任保薦人的牌照,為期一年,或直至證監會信納長江證券融資就其保薦人相關業務具備足夠的監控措施和程序以確保其遵循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為止,以期限較後者為準。暫時吊銷長江證券融資的牌照,是證監會因該公司在擔任其於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間提交的六宗上市申請的保薦人時沒有履行其責任而針對它所採取的其中一項紀律行動(註1)。

按照與證監會的協定,長江證券融資委聘了獨立的檢討機構並與該機構合作,檢討有關其進行保薦人業務的政策、程序及常規。

該檢討機構分兩個階段對長江證券融資經營保薦人業務的程序進行為期九個月的檢討。第一階段涉及檢視長江證券融資現時的內部系統和監控措施,鑑定其保薦人工作的紀錄,以及評估其在三宗上市申請中的保薦人工作,以確定其現時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足夠及是否曾出現任何違規情況。

在完成第一階段的檢討後,該檢討機構就長江證券融資的內部系統和監控措施提出了建議。其後,該檢討機構在第二階段的檢討中確認長江證券融資已實施有關建議。

在決定終止對長江證券融資作出暫時不得擔任保薦人的處分時,證監會已評估該檢討機構對長江證券融資的檢討結果,包括支持其檢討結果的相關文件。證監會亦信納長江證券融資已設有清晰的規定及程序,讓職員了解及得以恰當地履行他們的職責,並具備足夠的系統、監控措施、政策及程序,使適用於長江證券融資保薦人業務的所有香港法律及監管規定獲得遵循。

備註:

  1. 請參閱證監會2023年8月21日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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