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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介人的聯合通函有關中介人為遵守向高端專業投資者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精簡程序


  1.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留意到中介人有關在與具備高資產淨值及豐富知識或經驗的高端專業投資者(“高端專業投資者”)進行投資交易時,就其須向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1一事提出查詢和意見,特別是關於所採用的合適性評估及產品資料披露程序。

  2. 合適性評估是一個以風險為本的程序,涉及中介人就投資產品與客戶的個人情況及風險承受能力進行配對。金管局及證監會於2020年12月就相關常見問題作出更新2,以釐淸如何進行合適性評估及向於財務事宜的精練程度有所不同的客戶解釋和披露產品資料的預期標準。就此而言,中介人可以按照高端專業投資者的個人情況制訂銷售程序。金管局及證監會認為向中介人提供進一步指引,可利便中介人以相稱及風險為本的精簡程序(“精簡程序")與高端專業投資者進行投資交易。中介人可參閱附件1所載的詳細指引及附件2所載的常見問題,以利便精簡程序的應用。

  3. 中介人可利用於開立帳戶時及/或進行認識你的客戶審查中所獲得的客戶資料,以評估該客戶是否符合高端專業投資者的資格。若中介人合理地信納該客戶具備高端專業投資者的相關程度的知識或經驗及虧損承受能力,中介人便可採用精簡程序,從而允許高端專業投資者撥出適當數額的資金投資於涉及不同風險回報狀況(包括但不限於高風險產品)的投資產品組合。由於高端專業投資者(除保守型客戶外)較有可能適合投資於更廣泛類別的投資產品及/或包含高風險產品的投資產品組合,故中介人可相應地精簡銷售程序。簡單而言,在精簡程序下,中介人無須為每項交易就高端專業投資者的風險承受水平、投資目標及投資年期進行配對,亦無須就高端專業投資者的知識和經驗及集中風險進行評估。中介人也可預先向高端專業投資者就投資產品的特性、性質及風險程度提供說明。

  4. 中介人應承擔首要責任以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並恰當地管理與其業務運作相關的風險。當中,中介人須制訂及維持有效的系統及管控措施以避免精簡程序被不當使用,及偵測相關的預警跡象(例如超高額或重大交易)。

  5. 如對本通函的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878 1903聯絡金管局銀行操守部的潘寶儀女士,或2231 1492聯絡證監會中介機構監察科的張珮儀女士。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中介機構部 銀行操守部 中介機構監察科 連附件 SFO/IS/019/2023 HKMA/B1/15C 1 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5.2及5.5(a)段所載的規定,即持牌人或註冊人應確保其向客戶作出的建議或招攬行為,或為客戶執行的複雜產品交易,在所有情況下都適合該客戶。 2 於2020年12月23日,金管局發出《關於投資者保障措施的常見問題》;同日,證監會發出《致中介人的通函──有關遵守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及有關複雜產品的規定的常見問題》。



附錄文件: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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