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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介人的通函 - 惡劣天氣下維持交易

鑑於2024年9月23日開始實施1有關在惡劣天氣2下維持香港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的正常運作(惡劣天氣下維持交易)的安排,本通函載述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期望在惡劣天氣交易日3提供涵蓋香港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的交易、結算及交收服務的中介人應達到的操守和內部監控標準。



  1. 中介人應參閱附件所載的其就實施惡劣天氣下維持交易應達到的標準,並作出適當的安排以確保在惡劣天氣下維持交易期間正常運作。尤其是,中介人應: (a)   就在惡劣天氣交易日進行業務活動作出充足的準備及實施適當的措施,包括採用遙距運作及電子轉帳; (b)   提前及清晰地向客戶傳達有關惡劣天氣下維持交易的政策及安排,以及因惡劣天氣下維持交易而對客戶協議作出的任何改動,並鼓勵客戶以電子方式轉帳; (c)   制定穩妥的安排以便在惡劣天氣交易日及時地及以可靠的方式獲得資金,採取審慎的風險管理以確保財政上的抵禦能力,及維持有效的監控措施以保障客戶資產;及 (d)   將在惡劣天氣交易日發生且可能對客戶利益或中介人維持業務運作的能力有重大影響的事故,從速通知證監會。

  2. 證監會明白,中介人的業務規模和複雜性各有不同,在實施惡劣天氣下維持交易的初期可能會在運作上遇到挑戰。為確保符合上述應達到的標準,中介人應為自身訂立與其業務規模和複雜性相稱的程序。中介人的高級管理層應設立妥善的管治和監察機制,以確保該等程序得到妥善的設計和實施。

  3. 如對本通函的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231 1569聯絡證監會的王凱琪女士或相關個案主任。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中介機構部中介機構監察科

連附件

SFO/IS/021/2024

1 根據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發布的《有關香港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維持惡劣天氣下交易的諮詢總結》,惡劣天氣下維持交易的安排將於2024年9月23日實施。2 就本通函而言,惡劣天氣指香港天文台發出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或香港特區政府作出“極端情況”公布的情況。3 惡劣天氣交易日指在星期一至星期五之間發生惡劣天氣的任何一天(香港公眾假期除外)。此外,若惡劣天氣發生在香港公眾假期而該日是部分衍生產品的假期交易日,該日會被視為衍生產品市場的惡劣天氣交易日。



附錄文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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