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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有聯繫實體的通函 - 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2019聯合國制裁(利比亞)規例》

致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有聯繫實體的通函

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2019聯合國制裁(利比亞)規例》

繼本會在2023年11月30日發出相關通函後,一份指明“個人和實體”的最新名單已於2024年2月2日根據《2019聯合國制裁(利比亞)規例》(第537CF章)第43條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網站刊登。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發出的一份相關新聞公告載於附件1,該新聞公告反映了自上次的名單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網站刊登後出現的更新。

從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網站獲取的上述名單載於附件2

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有聯繫實體應參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適用於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打撃洗錢指引》)第6章,其中載有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有聯繫實體應採取的適當措施的指引,以確保遵從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制訂的規例1。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要求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有聯繫實體每當名單有所更新時,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根據所有新的指定名單對客戶名單進行篩查。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有聯繫實體亦應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報告其現時或過往與任何指定人士或實體的任何交易或關係。

如對本通函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231 1569聯絡王凱琪女士以便為閣下將有關疑問轉介至相關負責人員。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中介機構部中介機構監察科

連附件

SFO/IS/007/2024

1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出適用於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有聯繫實體的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指引》第6段,作為非認可財務機構的有聯繫實體應如持牌法團及/或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一樣符合《打撃洗錢指引》的條文。



附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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