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有聯繫實體的通函
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2024年聯合國制裁(聯合全面行動計劃——伊朗)(修訂)規例》
《2024年聯合國制裁(聯合全面行動計劃——伊朗)(修訂)規例》(《修訂規例》)已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訂立,並於2024年6月28日在憲報刊登(2024年第107號法律公告),即時生效。
《修訂規例》修訂《聯合國制裁(聯合全面行動計劃——伊朗)規例》(第537BV章),以反映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231號決議中對伊朗施加的若干限制性措施已失時效。已失時效的措施主要關乎禁止向或從伊朗供應、售賣、移轉或載運某些項目;提供關乎常規武器的某些訓練、服務或協助;提供或移轉關乎彈道導彈的某些技術、協助或援助、訓練、服務或資源;向某些人士或實體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經濟資產),或為該等人士或實體的利益而提供經濟資產;處理屬於某些人士或實體的經濟資產,或處理由該等人士或實體擁有或控制的經濟資產;售賣及獲取某些商業活動的權益;及某些人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入境或經香港特區過境。
《修訂規例》可於政府網站(https://www.gld.gov.hk/egazette/tc_chi/gazette/file.php?year=2024&vol=28&no=26&extra=0&type=2&number=107)取覽。
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有聯繫實體應參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適用於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打撃洗錢指引》)第6章,其中載有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有聯繫實體應採取的適當措施的指引,以確保遵從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制訂的規例1。
如對本通函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231 1569聯絡王凱琪女士以便為閣下將有關疑問轉介至相關負責人員。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中介機構部中介機構監察科
完
SFO/IS/022/2024
1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出適用於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有聯繫實體的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指引》第6段,作為非認可財務機構的有聯繫實體應如持牌法團及/或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一樣符合《打撃洗錢指引》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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