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持牌法團的通函適用於非中央結算股票期權的保證金規定將延遲生效
- Prudent Advisory Service
- 2024年1月22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本通函旨在通知持牌法團,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將把適用於非中央結算單一股票期權、一籃子股票期權及股票指數期權(統稱“非中央結算股票期權”)的保證金規定1的生效日期,延遲兩年至2026年1月4日,以便與國際間的最新發展保持一致。
證監會就非中央結算股票期權制訂的保證金規定原定於2024年1月4日生效,即英國及歐盟的相關保證金規定本應生效的日期。然而,英國審慎監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與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於2023年12月18日發布了一份載有對約束性技術標準第2016/2251號(Binding Technical Standards 2016/2251)2的修訂的聯合政策聲明3。該聲明將單一股票期權及股票指數期權暫獲豁免遵守英國雙邊保證金規定的安排,由2024年1月4日延長至2026年1月4日。此外,歐盟監管局(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4於2023年12月20日根據《歐洲市場基礎設施規例》(European Market Infrastructure Regulation)發布聯合監管技術標準(regulatory technical standards)草擬本5,建議將股票期權獲豁免遵守雙邊保證金規定的安排,延長兩年至2026年1月4日6。
為了避免監管套戥,且考慮到持牌法團目前在非中央結算股票期權方面的風險承擔並不重大,證監會決定將其保證金規定的生效日期與英國及歐盟所訂的時間表劃一。
證監會將對《操守準則》附表10第III部第7(e)段作出相應修訂,並會在適當時候將之刊憲。
如對本通函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聯絡你的個案主任。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中介機構部中介機構監察科
完
SFO/IS/003/2024
1 詳情載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附表10第III部。2 約束性技術標準第2016/2251號指於2016年10月4日制訂的委員會授權規例(歐盟)第 2016/2251號的英國版本,以及就適用於並非由中央對手方結算的場外衍生工具合約的風險紓減技術而制訂的監管技術標準。3 見《政策聲明第18/23號 ── 適用於非中央結算衍生工具的保證金規定:約束性技術標準第2016/2251號的修訂》(PS18/23 – Margin requirements for non-centrally cleared derivatives: Amendments to BTS 2016/2251):https://www.bankofengland.co.uk/prudential-regulation/publication/2023/december/margin-requirements-for-non-centrally-cleared-derivatives-policy-statement(只備有英文版)。4 歐盟監管局指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和歐洲保險及職業退休金管理局(European Insurance and Occupational Pensions Authority)。5 見歐盟監管局發布的監管技術標準草擬本:https://www.esma.europa.eu/press-news/esma-news/esas-propose-extending-emir-equity-option-exemption(只備有英文版)。6 有關監管技術標準須獲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認可,並在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及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不反對的情況下,方能生效。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