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今天將一宗針對四名被控以欺詐罪及非法賣空交替控罪的人士的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註1及2)。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7日。四名被告獲准以上次提堂時被施加的相同條件保釋(註3)。
這宗案件源自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警方為打擊社交媒體“唱高散貨"活動而展開的聯合行動。證監會在調查中發現,四名被告涉嫌從事非法賣空活動,在作出買賣指示時向賣方經紀訛稱他們擁有相關股份,但事實上他們當時並沒持有該等股份。
由於法律程序已經展開,現階段不會作出進一步評論。
完
備註: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另一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0(1)條,任何人在於認可證券市場或透過認可證券市場售賣證券時沒有,或不相信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具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該等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即屬犯罪。
請參閱證監會2023年6月23日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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