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國農控股有限公司(國農控股)前執行董事劉勇(男)以及兩名前獨立非執行董事趙金卿(女)及范仲瑜(男)的取消資格令(註1及2)。
劉的取消資格令為期三年;趙及范的取消資格令則為期20個月。三人被飭令(i)不得擔任或留任香港任何法團(包括國農控股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或香港任何法團(包括國農控股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的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及(ii)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香港任何法團的管理。他們亦被飭令支付證監會在是次法律程序中的訟費(註3及4)。
是次法律程序源於證監會早前就國農控股的控股股東百豪(香港)有限公司(百豪)、前主席陳立軍及三名其他高層人員(陳立軍與其他人士)被指在2015年至2017年期間策劃連串失當行為而展開的調查(註5)。
調查發現:
百豪依據其與國農控股訂立的認購協議,收購212,194,500股國農控股股份,但於2015年6月9日獲配發該等股份時,卻未有向國農控股支付代價676,688,260.5港元;
陳立軍與其他人士在2015年1月至6月期間向某公司轉移3.84億港元款項,據稱是要為國農控股成立一隻投資基金。該筆款項被用於與國農控股無關的其他目的,而當中部分款項被轉移予百豪;
一筆為數人民幣18.5億元的款項於2017年8月存入國農控股帳戶,作為因兩項交易告吹的退款。款項其後在短時間內透過連串可疑且用途不明的交易從國農控股帳戶轉出;及
陳立軍在欠缺令人信服的理由下,從國農控股帳戶轉移5,000萬港元予一家與他有關連的公司,並以國農控股向另一家公司提供貸款作為掩飾。
法庭是在劉、趙及范承認他們違反各自對國農控股的責任後作出上述命令。法庭裁定,三人容許陳立軍與其他人士為了個人利益而支配國農控股的事務,並因疏忽或疏漏而沒有識別或糾正陳立軍與其他人士的失當行為或違責行為。他們亦沒有就大額及可疑交易提出關注、作出查詢或索取必要資料。劉身為執行董事,違反了他對國農控股的責任,而趙及范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沒有作出獨立判斷和監督,亦違反了他們對國農控股的責任。
證監會對國農控股、百豪以及國農控股的其他前任董事和高層人員提起的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註6)。
完
備註:
1) 證監會於2021年1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展開上述法律程序。
2) 國農控股的股份於1999年12月17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創業板上市,並於2011年8月29日轉至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的上市地位於2019年11月22日被取消。
3) 劉於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間擔任國農控股的執行董事。趙於1999年12月2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間擔任國農控股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兼審核委員會主席。范於2015年1月12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間擔任國農控股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兼審核委員會成員。
4) 判案書載於司法機構網站(案件編號:HCMP 36/2021)。
5) 上述三名其他高層人員分別是前總經理蔡偉恒(男)、前財務經理/財務總監陸穎(女)及前總經理助理陳靜(女)。
6) 是次法律程序的答辯人亦包括國農控股的其他前任董事及高層人員,即陳立軍、蔡、陸、陳靜、四名前執行董事任海(男)、彭國江(男)、陳利安(男)及溫媛怡(女),以及前獨立非執行董事丁鐵翔(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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