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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取得針對福建諾奇股份有限公司前首席財務官的取消資格令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福建諾奇股份有限公司(諾奇)前首席財務官兼執行董事歐陽浩然(男)沒有履行其作為諾奇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他的取消資格令(註1至4)。

歐陽不得擔任香港任何法團的董事、清盤人、其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及不得參與香港任何法團的管理,為期三年(註5)。他亦被命令繳付證監會在有關法律程序中的訟費。

法庭是在歐陽承認他沒有履行職責監察諾奇的會計及財務職能;沒有向諾奇的董事會提供意見及協助;以及沒有監督諾奇帳目及財務報告的擬備和確保進行適當的企業管治後,作出上述取消資格令。

證監會調查發現,諾奇前主席分多次從公司銀行帳戶提走了約人民幣2.25億元,約佔諾奇從全球股份發售所得的款項淨額人民幣2.3652億元(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的95%。有關款項是在諾奇的股份於2014年1月上市後不久被提取的,未經諾奇董事會的適當批准,亦非用於任何真正商業用途。

原訟法庭吳嘉輝法官表示,歐陽沒有就兩筆用作若干指稱收購的轉帳進行調查,涉款人民幣5,000萬元及人民幣1,955萬元,而該等收購亦超出諾奇的全球股份發售上市招股章程內所指明的收購範圍(註6)。兩筆轉帳為人民幣2.25億元未經授權提款的一部分,歐陽因而違反了首席財務官的職責。他亦沒有履行作為諾奇執行董事的職責,警示其他董事有關轉帳。另外,他在諾奇的2013年年報內加入了一段文字,指出尚未動用的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存放於香港持牌銀行,並將如上市招股章程所概述般加以使用。該項陳述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因為人民幣2.3652億元的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中的人民幣1.6億元,已被轉帳至一家內地銀行,並且沒有在上市招股章程所指明的範圍內加以使用。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投資大眾依賴上市公司財務總監監督企業財務職能及匯報工作,來維護業務資產。因此,本案非常清楚地表明,財務總監負有監督職責,須就可疑交易作出適當查詢,並即時就此向董事會匯報。”

魏弘福先生續說:“他們亦有責任確保上市公司在所有財務報告中披露準確和完整的資料,因為投資者依賴相關資料來評估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

備註:

  1. 諾奇的股份於2014年1月9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諾奇主要從事男士休閒服飾零售業務。歐陽於2014年1月為諾奇的首席財務官兼公司秘書,並於2014年6月14日成為該公司的執行董事。他於2014年7月25日辭去所有職務。

  2. 請參閱證監會2019年6月4日的新聞稿。

  3.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庭認為某公司的事務曾以(其中包括)涉及對該公司或其成員作出虧空、欺詐、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法庭可(其中包括)作出命令,取消該人擔任任何法團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最長為期15年。

  4. 該命令是在法庭批准有關法律程序可透過Carecraft程序處理後而作出的,該程序要求提交一份議定事實陳述書,法庭會根據該陳述書釐定所應作出的命令。

  5. 該取消資格令於2023年12月1日生效。原訟法庭於2024年9月30日宣布裁決理由。

  6. 諾奇於2013年12月30日就其全球股份發售刊發招股章程。

  7. 裁決理由載於司法機構網站(HCMP 73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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