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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因瑞豐證券有限公司犯有基金管理和開戶缺失而對其作出譴責及罰款520萬元並暫時吊銷其負責人員的牌照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瑞豐證券有限公司(瑞豐證券)在基金管理活動和開戶程序方面的缺失,對其作出譴責及罰款520萬港元(註1)。


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源自證監會對瑞豐證券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0日就一隻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基金擔任投資經理期間所作的調查。調查發現,截至2020年5月,即使瑞豐證券已在其分析中識別出多項不利因素,但它仍將該基金為數9,450萬美元資產淨值的約90%投資於與內地一家地產發展商有關的金融工具。它亦沒有充分披露有關該基金的重要資料。


證監會亦暫時吊銷方志(男)的牌照,為期十個月,由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原因是方沒有履行他作為瑞豐證券內負責該公司基金管理活動的負責人員的職責(註2)。


具體而言,瑞豐證券沒有:

  • 設立足夠的風險管理措施以確保該基金不會面對過大風險,及確保其為該基金投資於若干固定收益產品的決定就所有相關因素而言屬合理和符合該基金的最佳利益;

  • 充分披露有關該基金投資持倉的所需資料,以便基金投資者得以在掌握充分資料的情況下就投資該基金作出決定;

  • 識別、防止、管理和盡量減少其包銷活動所產生的利益衝突,及向該基金的投資者披露有關衝突;及

  • 確保認購協議內代表該基金向票據發行人作出的陳述的準確性(註3)。

證監會的調查亦發現,瑞豐證券在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間,沒有採用可接受的開立帳戶方式核實透過瑞豐證券流動應用程式以非親身形式開戶的客戶身分(註4)。

證監會認為瑞豐證券在管理該基金方面的缺失,可歸因於方沒有履行他作為瑞豐證券的負責人員和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責。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瑞豐證券的補救行動,瑞豐證券和方與證監會合作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以及他們過往並無受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瑞豐證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2. 方分別自2018年10月9日及2018年12月12日起獲證監會批准,就瑞豐證券的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以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擔任該公司的負責人員。

  3. 在2020年4月,瑞豐證券促致該基金訂立一項認購協議,以購買由一家內地地產發展商(該公司)全資擁有的特別目的投資機構(該特別目的投資機構)所發行的優先票據。在方代表該基金簽署的認購協議中,該基金表示,購入優先票據的資金並非亦不會直接或間接由該特別目的投資機構或該公司的任何關連人士提供。然而,用作購買優先票據的資金來源事實上來自該基金的一名投資者,而該投資者是該公司及該特別目的投資機構的關連人士。在關鍵時間,該公司、該特別目的投資機構及該投資者均最終由同一人士擁有和控制,而該人士亦擔任全部三家公司的主席。

  4.  有關可接受的開立帳戶方式,請參閱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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