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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京玖醫療健康有限公司、前董事及事實董事展開法律程序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在原訟法庭展開法律程序,就京玖醫療健康有限公司(京玖醫療)七名前董事及兩名前事實董事涉嫌違反受信責任,尋求法庭對他們作出取消資格令(註1及2)。

兩名前事實董事為曹貴子(男)及許家驊(男)。這是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對曹展開的第二個法律程序(註3)。

七名前董事為:前主席兼執行董事陳嘉忠(男);前執行董事張衛軍(男)及王建國(男);以及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陳貽平(男)、胡雪珍(女)、林振豪(男)及唐卓敏(男)。

證監會經調查後發現,曹及許在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間,參與該公司業務或事務的管理及作出董事性質的決策,因此屬京玖醫療的事實董事。

京玖醫療的全資附屬公司於2016年6月以約7,900萬元,從康健國際醫療集團有限公司(康健)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康健藥業有限公司(康健藥業)收購新銳醫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9.9%已發行股本。曹及許在關鍵時間是康健的董事,而曹亦是康健藥業的董事(註4)。

京玖醫療於2016年6月23日就上述購股交易刊發的公告註明,(i)交易的賣方及其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該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ii)交易的代價經京玖醫療集團與賣方公平磋商後釐定;及(iii)可從購股交易中獲得裨益。然而,證監會經調查後揭發,有關交易並非經京玖醫療集團與康健藥業(賣方)公平磋商後進行,而該公司亦無計劃變現有關交易的所述裨益。

證監會指曹及許違反了他們對京玖醫療的責任,原因是兩人(i)沒有披露他們屬事實董事;(ii)導致該公司在上述公告中發出有關賣方及其實益擁有人的獨立性的虛假及/或具誤導性資料;及(iii)將自己置身於個人利益與對京玖醫療的責任之間出現衝突的處境。

京玖醫療的七名前董事亦因導致該公司在上述公告中發出虛假及/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違反了他們對京玖醫療的責任。

證監會亦在是次法律行動中,尋求法庭頒令京玖醫療公布法庭在法律程序中的裁決,讓該公司的股東得知曹及許曾為該公司的事實董事,以及該公司在上述公告中曾發出虛假及/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備註:

  1. 京玖醫療(前稱中國華仁醫療有限公司)的股份自1990年10月29日起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京玖醫療及其附屬公司主要從事醫療及健康業務,當中涉及分銷醫療設備及產品。2017年11月27日,證監會依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8(1)條暫停京玖醫療股份的交易。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庭裁定某公司的事務曾以(其中包括)涉及對該公司或其成員作出虧空、欺詐、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則法庭可(其中包括)作出命令,取消該人擔任任何法團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最長為期15年。法庭亦可作出它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

  3. 證監會亦就曹涉嫌在以GEM上市公司第一信用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的事實董事身分行事時違反對該公司的受信責任,尋求取消他擔任董事的資格。請參閱證監會2023年11月22日的新聞稿。

  4. 新銳醫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及康健均在聯交所主板上市。康健是康健藥業的實益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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