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永亨銀行)前助理客戶服務經理周碧心(女)被裁定賄賂罪成後,終身禁止她重投業界(註1及2)。
觀塘裁判法院裁定,周於2021年7月15日在永亨銀行負責處理住宅物業按揭貸款申請事務期間,曾向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永亨財務)一名僱員提出可收取來自某外部人士的代理轉介費回佣,作為將永亨財務的客戶轉介予該人的報酬,而該人之後會安排有關客戶轉按至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註3)。
鑑於周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證監會認為她並非獲發牌或註冊以進行受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
本個案由金管局轉介予證監會跟進。
完
備註:
周在2017年10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期間是受聘於永亨銀行以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有關人士。周現時沒有名列於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紀錄冊,亦並非證監會持牌人。
2023年4月19日,周在承認一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及12(1)條的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罪行後,被觀塘裁判法院裁定罪成,並於2023年5月5日被判監禁四星期。
永亨財務是永亨銀行的附屬公司,從事借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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