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大新銀行有限公司(大新銀行)前客戶關係經理陳煒俊(男)被裁定欺詐罪名成立後,終身禁止他重投業界(註1及2)。
區域法院裁定,陳在2021年3月游說一名大新銀行的長者客戶贖回她在一隻基金的投資,並將贖回的款項重新投資於另一隻基金,以賺取更高的利息收益。
該客戶同意陳的建議,並在陳的指示下簽署了一些文件,以便進行贖回。然而,陳從未為該客戶投資任何新基金,其後更從該客戶的帳戶轉出1,195,000元至他的個人帳戶,並用這筆款項償還自身的債務。
鑑於陳被判刑事罪名成立,證監會認為他並非獲發牌或註冊進行受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註3)。
本個案由金管局轉介證監會跟進。
完
備註:
陳在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間在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註冊為有關人士,並受聘於大新銀行以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陳現時沒有名列於金管局的紀錄冊,亦並非證監會持牌人。
陳於2022年7月25日被區域法庭裁定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兩年零八個月。
請參閱司法機構網站所載的《判刑理由書》(案件編號:DCCC 74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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