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浙商)因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間沒有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監管規定,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及罰款266萬元(註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三個客戶帳戶於有關期間內進行了23,370項自我配對交易,但由於浙商沒有設立有效的持續監察系統,以偵測及評估客戶帳戶內的可疑交易模式,導致未能偵測出大部分該等交易(註2)。
此外,證監會識別到存入兩個客戶帳戶內的款項與其所聲明的財政狀況並不相稱。儘管浙商聲稱曾向有關客戶查詢,但卻沒有備存相關查詢紀錄。
證監會認為,浙商的系統及監控措施不足及成效不彰,且浙商沒有確保《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指引》和《操守準則》獲得遵從(註3及4)。
證監會在決定對浙商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
浙商沒有勤勉盡責地監察其客戶活動,以及沒有設立充足而有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和監控措施。此乃屬嚴重缺失,因為這可能會損害公眾對市場的信心和破壞市場的廉潔穩健;
有需要向市場傳遞具阻嚇力的強烈訊息,以示有關缺失不可接受;
浙商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時表現合作,包括同意委聘獨立檢討機構,以檢討其內部監控措施;及
浙商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浙商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自我配對交易指同一客戶於同一秒以同一價格就同一產品執行買賣相反方向的交易。《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打擊洗錢指引》)指明,就某些證券或期貨進行數量相同的買賣是可能會令人懷疑有洗錢情況的例子,因為該等買賣可能營造曾進行交易的假像,並顯示出現操縱市場活動。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有關監管規定,請參閱《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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