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都城國際期貨(香港)有限公司(都城國際期貨)(現稱和昇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並處以罰款100,000元,原因是該公司在2016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間沒有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監管規定(註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都城國際期貨沒有對16名客戶用以發出交易指示的客戶自設系統進行任何盡職審查,以致未能妥善評估並管理與其客戶使用該等客戶自設系統相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和其他風險(註2及3)。
此外,證監會識別到存入兩名客戶帳戶內的款項與他們所聲明的財政狀況並不相稱。儘管都城國際期貨聲稱它有每日監察客戶帳戶內的資金流動及知悉兩名客戶的帳戶內有大量存款,但卻未能證明其曾就有關存款進行適當查詢,並妥善處理相關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證監會更發現,都城國際期貨沒有設立有效的持續監察系統以偵測客戶帳戶內的可疑交易模式,原因是兩名客戶的帳戶曾進行頻繁而大量的交易,及在許多情況下,同一客戶在同一秒內以相同價格對同一期貨合約發出買賣指示(註4)。
證監會認為,都城國際期貨的系統及監控措施並不足夠及成效不彰,且該公司沒有確保《打擊洗錢指引》和《操守準則》獲得遵守(註5及6)。
證監會在決定對都城國際期貨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
都城國際期貨沒有勤勉盡責地監察其客戶活動,以及沒有設立充足而有效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和監控措施,乃屬嚴重缺失,因為這可能會損害公眾對市場的信心和破壞市場的廉潔穩健;
都城國際期貨的高級管理層於有關期間後已被撤換;
都城國際期貨的財務狀況,以及其已停止營業和要求證監會吊銷其牌照(註7);
有需要向市場傳遞具阻嚇力的強烈訊息,以示有關缺失不可接受;
都城國際期貨與證監會合作解決其提出的關注事項;及
都城國際期貨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都城國際期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它於2018年8月更名為國王國際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於2020年3月更名為和昇國際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並於2021年2月更名為和昇金融服務有限公司。該公司已自2021年3月31日起停止營業。
客戶自設系統是由客戶開發及/或指定的交易軟件,以便他們能夠透過互聯網、流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途徑進行電子交易。
客戶自設系統透過應用程式介面連接至都城國際期貨的經紀自設系統。應用程式介面提供一系列功能,讓不同應用程式讀取數據並與外部軟件組件或操作系統互動。經紀自設系統是由交易所參與者或供應商開發的交易設施,以便交易所參與者能夠透過互聯網、流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途徑向投資者提供電子交易服務。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打擊洗錢指引》)列明,就某些證券及期貨進行數量相同的買賣是可能會令人懷疑有洗錢情況的例子,因為該等買賣可能營造曾進行交易的假像,並顯示出現操縱市場活動。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有關的監管規定,請參閱《紀律行動聲明》。
若非考慮到上文所述的全部因素,證監會便會向該公司處以遠高於上述金額的更嚴厲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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