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長江證券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長江證券資產)並處以罰款34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在分隔客戶款項及向客戶提供戶口結單方面,違反監管規定及犯有內部監控缺失(註1)。
證監會發現,在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間,長江證券資產:
多次沒有充分分隔客戶款項,涉及款額介乎300元至105萬元;
三次沒有在訂明時限內分隔其收取的客戶款項,涉及款額介乎651,518元至850萬元;及
在察覺自己未有充分分隔客戶款項後,沒有立即通知證監會。
因此,長江證券資產違反了《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及《操守準則》的規定(註2)。
長江證券資產亦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及《操守準則》的規定,原因是證監會的調查發現,長江證券資產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間向三名客戶發出不準確的戶口結單,且在2017年1月至6月期間曾19次沒有在訂明時限內向四名客戶提供戶口結單。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長江證券資產承擔法律責任,且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長江證券資產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有關的監管規定,請參閱《紀律行動聲明》。
Comentari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