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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首次取得法院就透過非法賣空進行證券欺詐的刑事定罪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在無業個人投資者楊得心(女)承認涉及非法賣空的證券欺詐控罪後,裁定她罪名成立,有關法律程序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出。

這是法院於涉及非法賣空的情況下,首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就楊在涉及證券的交易中意圖欺詐而使用欺詐計劃所作出的定罪裁決。本案源自一宗“唱高散貨”案件的調查,證監會在調查中發現,楊曾從事欺詐計劃,因而干犯了該罪行(註1及2)。

楊被還押,等候2024年3月20日判刑。

案情指,楊於2020年5月28日向其經紀行雅利多證券有限公司遞交一份交收指示表格,其意是要顯示她在另一家經紀商持有1,500萬股在香港上市的奧栢中國集團有限公司(奧栢)的股份,但事實上她沒有持有有關股份。該經紀行受到誤導,遂容許楊在宣稱的股份轉讓交收前沽售奧栢股份。

楊在遞交交收指示表格及在沽售奧栢股份時,並無持有任何股份。楊就奧栢股份進行非法賣空後,便著手以較低價格買入相同數量的股份,以在同日填補空倉。她因而獲取了約602,600元的非法利潤。

證監會提醒中介人有責任實施及維持適當的措施,遵守有關賣空的規定,並留意客戶進行非法賣空的預警跡象(註3及4)。

備註:

  1.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在涉及證券的交易中從事任何具欺詐或欺騙性質的作為、做法或業務,即屬犯罪。任何人如干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所訂的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三年。

  2. 請參閱證監會2023年11月7日的新聞稿。

  3. 有關規定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0至172條、《證券及期貨(賣空及證券借貸(雜項))規則》和《有關申報賣空活動及備存證券借出紀錄規定的指引》。

  4. 非法賣空的預警跡象包括:

  • 新建立業務關係的客戶或交收紀錄不良的客戶在未有事先向經紀行存入股份的情況下,要求沽售大量股份;及

  • 零售客戶表示其將透過發出交收指示,安排從另一經紀行轉入股票,為售股交易進行交收,但卻未能就為何不透過該另一經紀行直接執行售股交易而給予可信的理由。

一旦察覺到有上述預警跡象,經紀行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在執行其客戶的交易指令前,客戶確實管有相關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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