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希望提醒投資者,應只在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買賣虛擬資產。如投資者不確定他們現正用來進行買賣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監管狀態,可查核證監會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名單。
特別是,投資者應查核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是否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名單”及“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申請者名單”上。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名單”上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已獲證監會正式發牌。在"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申請者名單”上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包括在香港營運並已在2024年2月29日或之前向證監會提交牌照申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投資者應不時及無論如何必須在2024年3月1日,查核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監管狀態,因為依據證監會有關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監管制度的過渡安排,在香港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如沒有在2024年2月29日或之前向證監會提交牌照申請,將必須在2024年5月31日或之前結束其在香港的業務(註1及2)。
如投資者用來進行買賣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在香港營運,並且不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名單”或“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申請者名單”上(註3),他們應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及早作好準備,例如結束他們於這些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帳戶,或轉移至獲證監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買賣虛擬資產。
然而,證監會提醒公眾,在“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申請者名單”上的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仍在處理中,會否獲批准乃屬未知之數,因此在這些平台上進行買賣存在風險(註3)。
最後但同樣重要的是,證監會強烈促請投資者,應只在獲證監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買賣虛擬資產,因為在無牌平台上進行買賣可能會令他們不受保障。
完
備註: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附表3G,過渡安排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為止,其目的是讓於2023年6月1日之前一直在香港經營《打擊洗錢條例》第53ZR條及附表3B所界定的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業務(虛擬資產服務)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有足夠的時間申請牌照,或就有序地結束其在香港的業務運作做準備。這些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必須在2024年2月29日或之前向證監會提交牌照申請,以便在2024年6月1日或之後繼續在香港營運。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在2023年6月1日之前並無在香港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業務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如在2023年6月1日或之後無牌而在香港經營其業務或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其服務,即屬刑事罪行。如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沒有在2024年2月29日或之前向證監會提交牌照申請,但卻在2024年6月1日或之後繼續在香港營運,亦屬刑事罪行。
公眾應注意,在“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申請者名單”上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均未獲證監會發牌或規管,且未必遵守證監會的要求。這些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最終可能不獲發牌,因為證監會可能退回或拒絕其申請。在此等情況下,這些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或須結束其在香港的業務,且其名稱可能被放入“結業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名單”內。因此,投資者亦應不時查核“結業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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