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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專員對CA Indosuez (Switzerland) SA香港分行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金融管理專員對CA Indosuez (Switzerland) SA香港分行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11月29日)宣布已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註1)完成對CA Indosuez (Switzerland) SA香港分行(CAHK)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CAHK違反《打擊洗錢條例》處以3,500,000港元罰款。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註2)是根據金管局對CAHK就《打擊洗錢條例》所設立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規情況進行的調查結果而作出。調查發現的管控問題涉及CAHK在2016年2月11日至2016年10月2日期間沒有對為某些客戶執行的交易進行適當的審查,以持續監察與這些客戶的業務關係。在該期間CAHK亦沒有維持有效程序以履行《打擊洗錢條例》下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的責任。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以下各項:

(a)調查結果的嚴重性;

(b)需要向CAHK及業界傳遞明確的阻嚇訊息,以表明有效管控措施及程序在應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方面的重要性;

(c)CAHK已經就發現的缺失採取補救措施;及

(d)CAHK過往並無與《打擊洗錢條例》相關的紀律處分紀錄,並在金管局調查及執法程序中表現合作。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表示:「銀行應維持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包括透過持續監察與客戶的關係及交易以打擊洗錢及金融罪行。儘管部分銀行的管控職能被外判,但有關銀行仍有責任遵守《打擊洗錢條例》及承擔最終責任。」

註:

  1. 於2018年3月1日前,香港法例第615章的簡稱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2. 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21條而作出的。《打擊洗錢條例》對指明金融機構(包括認可機構) 及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施加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就認可機構而言,金融管理專員是《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有關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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