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關今日(四月十九日)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條例》)落案起訴兩名同為五十九歲女子共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名。這宗案件是自二○一八年七月起實施《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後,海關首次引用《條例》起訴涉嫌透過跨境運送大量(即總值高於十二萬港元)現金類物品進行洗黑錢活動人士的案件。
案中兩名女子在二○一八至二○一九年期間,多次於邊境管制站運送大量現金類物品到香港。經調查後,發現兩名女子涉嫌處理共折合約2.8億港元的懷疑犯罪得益。
海關有組織罪案調查科於二○一九年九月將兩名女子拘捕。
案件將於本月二十八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根據《條例》,任何人士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不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然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而相關犯罪得益亦可被沒收。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舉報懷疑參與洗黑錢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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