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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a Research &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遭證監會譴責和罰款175萬元並禁止其前高層人員黃嚴賜重投業界兩個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讉責Asia Research &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ARCM)並處以罰款175萬元,原因是該公司違反歐洲聯盟的賣空申報規定(歐盟規例)及沒有將其嚴重地違反監管規定一事立即通知證監會(註1)。

證監會亦禁止ARCM前合規及營運主管兼負責合規的核心職能主管黃嚴賜(男)重投業界兩個月,由2022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註2)。這是由於ARCM沒有遵守歐盟規例的缺失乃直接歸因於黃在關鍵時間沒有履行其作為ARCM負責合規的核心職能主管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 2020年10月14日,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英國金管局)因ARCM在2017年2月22日至2019年12月3日期間,沒有就其持有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的Premier Oil plc(Premier Oil)的淨淡倉向英國金管局及公眾作出披露,而向ARCM發出採取執法行動的最終通知(註3)。

證監會在英國金管局的執法行動結束後進行了調查,發現ARCM沒有:

  • 在其合規框架內實施充足的系統和監控措施,以監察及確保其持有的Premier Oil淡倉已適當地按照歐盟規例向英國金管局申報,及向公眾作出披露(註4);

  • 在建立Premier Oil淡倉前,就它在歐盟規例下的申報責任徵詢法律意見,儘管ARCM是在新的司法管轄區作出該投資,亦不熟悉歐盟市場(註4);及

  • 在察覺到它已嚴重地違反歐盟規例時,立即通知證監會,並延遲了大約兩個月後才作出通知(註5)。

證監會亦認為,黃在關鍵時間的行為不符合他作為ARCM負責合規的核心職能主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應達到的標準(註6)。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 ARCM已採取補救行動以加強其遵守披露相關監管要求的系統及監控措施;

  • ARCM及黃與證監會合作解決其提出的關注事項;及

  • ARCM及黃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ARCM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2. 黃自2012年2月2日起擔任ARCM的合規及營運主管,並在2017年6月28日起擔任負責合規的核心職能主管,直至2020年4月30日。他在2012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亦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代表並隸屬ARCM以進行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黃在2019年4月至10月期間因病休假。

  3. 英國金管局發現,ARCM沒有就其持有的Premier Oil的淨淡倉向英國金管局作出合共155項通知及向公眾作出153項公開披露,因而違反了歐盟規例(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2012年3月14日針對賣空及信貸違約掉期的若干範疇而頒布的歐盟第236/2012號規例)。英國金管局因ARCM違反歐盟規例,對其處以873,118英鎊的罰款。

  4. 《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2項一般原則(勤勉盡責)規定,持牌人在經營其業務時,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操守準則》第7項一般原則(遵守法規)及第12.1段(合規事宜:概論)規定,持牌法團應遵守、實施及維持適當的措施,以確保有關的監管規定獲得遵守。

  5. 《操守準則》第12.5段(向證監會發出通知)規定,在發生任何嚴重地違反、觸犯或不遵守任何適用於某持牌法團的任何監管當局的規定,或懷疑有任何該等違反、觸犯或不遵守事宜發生時,該持牌法團應立即向證監會作出匯報。

  6. 《操守準則》第9項一般原則(高級管理層的責任)規定,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應承擔的首要責任,是確保商號能夠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程序。《操守準則》第14.1段(高級管理層的責任)進一步訂明,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應適當地管理與商號的業務有關的風險,及在適當情況下尋求一切與該等業務有關的必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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