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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禁止莫卓玲重投業界42個月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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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新鴻基投資)及新鴻基期貨有限公司(新鴻基期貨)(統稱新鴻基)前持牌代表莫卓玲(女)重投業界42個月,由2026年9月11日起至2030年3月10日止(註1及2)。

證監會經調查後採取上述紀律行動。調查發現,在2009年至2021年期間,莫在未取得新鴻基七名客戶的書面授權下,以委託方式在他們的帳戶內進行交易。她亦在2015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間向其中兩名客戶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帳戶資料,並於2021年1月及4月向其中三名客戶提供虛假帳戶結單。

具體而言,證監會的調查發現:

  • 儘管有關客戶已同意或知悉莫以委託方式操作他們的帳戶,但她與他們之間的安排並無以書面形式訂明,亦沒有向新鴻基披露。事實上,新鴻基的政策禁止向客戶提供委託交易服務;

  • 即使有關客戶的帳戶被指定為非委託帳戶,但莫仍使用有關客戶的登入憑證,透過新鴻基的網上交易平台登入他們的帳戶,並在帳戶內發出交易指示,而沒有就每宗交易徵求他們的特定授權。該等交易導致有關客戶蒙受重大投資損失;及

  • 莫透過向若干客戶提供被誇大的帳戶結餘、偽造的交易資料及虛假帳戶結單,對其帳戶的真實財務狀況作出失實陳述,並加以隱瞞。

證監會認為,莫犯有失當行為,並非獲發牌的適當人選。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莫持續超過12年以委託方式操作有關客戶的帳戶,受影響客戶因此蒙受合共接近300萬元的損失,以及她以個人資金向若干有關客戶支付超過120萬元作為部分賠償。

1. 新鴻基投資及新鴻基期貨現分別稱為光大證券投資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及光證期貨(香港)有限公司。 2. 莫在2007年2月28日至2021年10月29日期間隸屬(i)新鴻基投資以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及(ii)新鴻基期貨以進行該條例下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莫現時並非證監會持牌人。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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