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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前行員挪用款項及員工異常行為管理機制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商銀)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上海商銀近期陸續於不同分行(單位)發生行員挪用客戶款項或公款共計新臺幣(以下同)2,560萬元,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200萬元罰鍰。


一、受裁罰對象:上海商銀。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上海商銀陸續發生行員挪用客戶款項或公款等違規行為,包括數位金融事業部前維運管理主管陳員、敦北分行前行員郝員、儲蓄部前行員林員、三民分行前行員廖員,共計挪用2,560萬元,挪用手法包括冒名申請貸款、挪用櫃員現金及代收付款項、挪用客戶換匯現金等,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未完善建立客戶資料變更、員工行為管理機制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二)經核該行有下列缺失事項:


1.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未完善建立有效的員工異常行為偵測及風險預警機制:由此4案可見員工異常行為(違規態樣皆涉及挪用款項)未被偵測並及時處理,如:移轉客戶存款至員工帳戶、員工帳戶與特定帳戶間之頻繁金流;外出收付款延遲入帳,致有短暫缺口;櫃員現金覆點及日終結帳作業流程中,甚至出現盜用覆點人員職章情形及覆點後再偷取出現金之情形。總行未建立妥適交易模式異常偵測系統及員工行為監測制度,致未能及時發現違規行為。

(2)未完善建立權限控管及客戶資料變更檢覈機制:行員利用有權限之人未登出之電腦系統,以變更客戶資料,顯示「強制登出」、「非本人作業阻斷」等控管機制不足,且客戶資料變更無相關檢覈機制,以確認是否為客戶主動申請變更或由行員自行變更。


2. 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 該行雖已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但未落實或未被有效強制執行:如:親簽與本人確認程序未落實(增貸、授信約據、外出收付款等);對帳單寄送、客戶聯絡資料變更等敏感作業未落實雙人覆核機制;外出作業、臨櫃收受款、櫃員覆點及日終結帳等已訂有規範,惟多次出現主管未核對交易明細、未查驗外務日誌,未落實監督、覆核等流程之遵循。總行未能即時發現上開持續性缺失,顯示對分行管理之深度及廣度不足。

(2) 未落實執行帳戶交易監控之審查作業:本案其中1名涉案行員經查有14筆符合洗錢表徵案件,該行雖已依規辦理審核,惟未從資金來源帳戶開始調查,逕以行員個人帳戶間之資金調度、交易金額符合身分背景、資金來源合理,認定無異常情事,核有未落實執行帳戶交易之審查作業。

(3) 未落實推動員工誠信文化及道德行為:未落實行員生活考核,忽略應遵循規範,另雖就員工行為訂定相關規範及建置管控措施,亦將誠信文化議題納入教育訓練課程,惟本案4名涉案行員皆因私人投資虧損、高利貸壓力或週轉困難等因素,致發生挪用款項情事,顯見董事會及管理階層對於落實員工誠信文化及道德行為之作為,核有不足。


四、裁罰結果:


(一) 裁罰部分: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200萬元罰鍰。


(二)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1. 請該行依比例原則全面檢討本案違失行為所涉分行人員及總行督導人員之責任。

2. 請該行針對內部監控指標之交易警示訊息,研議並強化第一、二、三道防線應踐行之調查程序及處理機制。

3. 請該行全面檢討現行員工異常行為管理所涉內部控制及防弊機制之有效性。

4.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要求該行增加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

5. 請該行加強員工教育訓練及強化KYE制度,落實推動企業誠信文化。

6. 請該行依銀行公會「會員及指定機構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4件違法失職人員。


     金管會指出,對於上海商銀近期發生之多次行員挪用客戶款項或公款案件,經查違規行為人員有多次出現內部警示訊息、或曾從事高風險投機性交易遭該行處分、或入行未久即因投資虧損而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款項等異常行為,總行對於強化員工行為準制之認知、員工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及董事會與高階管理層推動誠信經營政策等面向,核有缺失。金管會除督促該行必須在內部管理中,強化型塑誠信文化理念及做法,落實推動企業誠信文化,並將於日常監理中引導各金融機構加強防範行員不當挪用及舞弊行為的發生,以維護銀行的穩健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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