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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諮詢總結

完整通函 :




根據 2022 年 12 月 16 日刊登於《憲報》的《2022 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

條例草案》(下稱「條例」),香港海關(「海關」)於 2023 年 4 月 20 日至 5 月 11 日期間

進行了有關修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金錢服務經營者適用) (「指引」)

的業界諮詢。


在整個修訂指引的過程中,海關與持份者,包括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和香港金錢服務業協

會(MSOA)保持溝通,制訂了以法律原則為本的通用標準,並且參考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特別組織」)訂立的最新國際標準,以作為修訂指引的依據。為準備實施從 2023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的法定要求,金錢服務經營者應結合本通函和已於 2023 年 5 月 25 日刊憲

的修訂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金錢服務經營者適用)一併閱讀。


在諮詢期內,海關收到業界對修訂指引的意見及希望海關對某些條文加以說明的查詢。

本通函旨在整合於諮詢期間收到的主要意見及海關回應,以提供額外的補充指引讓業界

參考。


數碼身分識別系統

有業界人士提出澄清「海關關長(「關長」)認可的數碼識別系統」的定義,以及金錢服

務經營者與客戶透過非面對面方式建立業務關係時,用於認證身分證明文件的科技方案

是否屬認可的數碼識別系統。


目前,關長及其他有關當局已認可由香港政府開發和營運的數碼身分識別系統「智方便」

(“iAM Smart”),「智方便」符合特別組織的相關要求,並根據條例附表 2 第 2(1)(a)(iiia)

條獲得有關當局的承認。「智方便」可取代傳統以人手核對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的方法,用

於與客戶透過非面對面方式建立業務關係時驗證及核實客戶身分證明文件。不過海關提

醒業界,「智方便」系統本身並不能協助金錢服務經營者執行在除識別和驗證客戶身分

以外,其他必需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在計劃與客戶透過非面對面方式建立業務關係時,

金錢服務經營者應充分了解「智方便」系統的功能,以確保公司已設立適當及相稱的建

立業務關係及客戶盡職審查程序。除應用「智方便」系統外,金錢服務經營者仍須向客

戶索取額外資料,以符合客戶盡職審查、持續監察或其他合規和風險管理的規定。


金融機構在選擇應用新科技進行非面對面方式建立客戶業務關係時,應注意現階段香港

政府尚未制訂任何保證框架或評估標準,以審批由私人開發和運營的數碼身分識別系

統,並且尚未有保證、審查或認證此類數碼身分識別系統的政策意向,因此,金錢服務

經營者不應假設這些新技術已符合條例附表 2 第 2(1)(a)條的數碼識別系統定義。隨着科

技發展,可以預見未來會有更多由其他司法管轄區政府開發和營運並具有相近功能的系

統。海關將緊密留意發展並適時發出通函,為金錢服務經營者提供指引。


信託的實益擁有權

業界關注條例修訂後,有關信託或其他類似法律安排而言的「實益擁有人」的定義,尤

其是刪除原有條例中 25%信託實益擁有權的門檻後,或有更多信託受益人的身分需要識

別和驗證。


根據經修訂指引第 4 章,海關在第 4.4.3 段提供了有關驗證實益擁有人身分的補充指引。

金錢服務經營者在訂立驗證實益擁有人身分的合理措施時,應充分考慮客戶和業務關係

所帶來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金錢服務經營者可以考慮適當利用公開的實益

擁有人紀錄,或要求其客戶提供來源可靠和獨立的有關實益擁有人身分的文件或資訊,

或者通過公開資訊來核實客戶作出的保證承諾或聲明。採用的措施主要取決於該客戶的

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水平。在極低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情況下(例

如慈善信託),金錢服務經營者可合理地根據客戶提供的資訊(包括已經驗證身分的受託

人)以確認實益擁有人的身分,包括由客戶提供的有關實益擁有人身分的資訊,以及確認

受託人對客戶有一定程度認識。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法團須備存其實益擁有人的登記冊(例如經修訂的香港《公司條例》

(第 622 章) 規定備存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金錢服務經營者可以根據這些登記冊

來協助識別和驗證其客戶的實益擁有人。如果有關信託或其他類似法律安排所在司法管

轄區的實益擁有人登記冊並非公開,金錢服務經營者可以直接從其客戶(包括信託的受

託人)獲取紀錄,包括由受託人對於實益擁有人身分作出的保證承諾或聲明。 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

為實施特別組織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訂立的最新標準,條例經修訂後,新增由證券及

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負責監管從事虛擬資產交易及託管服務的發牌制度,

持牌經營者亦須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定責任。海關重申,金錢服務經

營者在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中不會獲得豁免申請牌照,因此金錢服務經營者如

有意從事此類業務,應向證監會查詢申請牌照的詳情。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並沒有禁止金錢服務經營者為客戶提供虛擬資產轉帳服務。但必須

符合條例附表 2 新增的第 13A 條(即虛擬資產轉帳的特別規定)和第 20(3A)條(即金額不

少於 8,000 港元的非經常交易的備存紀錄要求)。


客戶盡職審查要求

業界希望海關澄清經修訂的條例對客戶盡職審查的要求有否改動。首先,條例附表 2 第

(3)和(13)條就貨幣兌換、電匯和匯款的客戶盡職審查門檻保持不變,而在附表 2 第(3)條

「非經常交易」的定義中,新增「金額不少於 8,000 港元的涉及虛擬資產的虛擬資產轉

帳」,金錢服務經營者須在進行交易前實施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此外,金錢服務經營者應謹記,客戶盡職審查並沒有一套適用於所有情況的方法,因為

即使客戶經營同一業務,個別客戶也可能具有不同的特徵。金錢服務經營者應建立內部

風險管理機制,以根據其客戶風險水平去實施不同級別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對於擴散

資金籌集和其他需特別關注的高風險情況,則可能需要額外執行更嚴格的盡職審查措施

以確保機構不會承擔過度風險。


有關報告可疑交易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

除了指引第 7.11 段列明由聯合財富情報組所推廣的識別可疑交易方法「SAFE」之外,海關亦在指引第 7.10 段加入更多可疑交易及活動指標的例子,這項修訂旨在提供更全面

的交易示例分類,以協助金錢服務經營者識別潛在的可疑交易。金錢服務經營者應留意,

風險指標列表僅供參考,並不能盡錄所有可能性。金錢服務經營者可參考指引第 7 章以

進一步加強自身的持續監察和內部報告機制,並採取與經評估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

集/擴散資金籌集風險相稱的緩解措施。


如對本通函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致電 3742 7787 與本科聯絡。


香港海關

金錢服務監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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