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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匯證券有限公司因證券保證金融資方面的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500萬元並暫時吊銷其負責人員的牌照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名匯證券有限公司(名匯證券)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50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在證券保證金融資方面犯有內部監控缺失(註1)。

證監會亦暫時吊銷名匯證券負責人員、核心職能主管兼高級管理層成員柯港澤(男)的牌照,為期七個月,由2025年3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註2)。

證監會的調查顯示,在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間(有關期間),名匯證券有關證券保證金融資的風險管理監控措施和做法存在不足之處。

證監會發現,名匯證券向有長期未清償的保證金短欠及過往在清繳追繳保證金方面紀錄欠佳的保證金客戶提供財務通融,且沒有實施審慎的措施來管理所涉及的風險。具體而言,名匯證券沒有:

  • 設定觸發水平以停止帳戶結餘不足的保證金客戶進一步購買證券;

  • 有效地管理追繳保證金通知及/或對保證金客戶進行強行變現,以及將偏離其保證金借貸和追繳保證金通知政策的解釋記錄在案;

  • 妥善地管理其保證金客戶的信貸限額;及

  • 盡快收取客戶到期應付的保證金。

名匯證券的缺失不符合該公司根據《內部監控指引》、《操守準則》及《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指引》應達到的標準(註3及4)。

證監會認為,名匯證券的缺失乃歸因於柯在有關期間內沒有履行其作為名匯證券負責人員及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責。

證監會在決定對名匯證券及柯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各項:

  • 證監會於2015年首次發現名匯證券在有關證券保證金融資的風險管理監控措施方面存在不足之處,而該等問題在有關期間內一直持續;

  • 證監會曾多次提醒持牌法團及其高級管理層實施審慎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以及保證金借貸做法;具體而言,在證監會於2015年及2022年向名匯證券發出的兩封致管理層的函件中,名匯證券已被提醒應如此行事;

  • 證監會紀律行動所針對的名匯證券的缺失乃歸因於柯沒有履行其作為名匯證券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責;

  • 名匯證券的財務狀況和其終止業務的決定──若非考慮到這些因素,證監會原應對其施加650萬元的罰款;

  • 須傳遞具阻嚇力的強烈訊息,以提醒市場有關缺失不可接受;及

  • 名匯證券及柯過往並無遭受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名匯證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

  2. 柯自2003年10月10日起出任名匯證券的董事,並自2004年11月30日起隸屬名匯證券及獲核准以其負責人員的身分行事。他亦自2017年7月14日起出任名匯證券在主要業務、營運監控與檢討、整體管理監督及風險管理方面的核心職能主管。

  3. 《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4. 有關監管規定,請參閱《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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