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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取得針對群星紙業控股有限公司前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為期兩年的取消資格令

  • 3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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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原訟法庭(法庭)取得針對群星紙業控股有限公司(群星)前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潘子恒(男)的取消資格令(註1及2)。

根據有關法庭命令,潘未經法庭許可,不得擔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或清盤人,或該法團的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亦不得參與該法團的管理,為期兩年。他亦被飭令繳付證監會在有關法律程序中的訟費(註3)。

證監會於2019年9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就潘等人士披露虛假及具誤導性的資料展開有關法律程序。此前,法庭於2018年2月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提出的法律程序,向群星及該公司前主席朱玉國(男)及前副主席(其子)朱墨群(男)作出命令,要求其向投資者作出賠償。由法庭委任的管理人已於2023年1月完成向約27,000名合資格投資者分派合共9,200萬元的賠償款項(註4)。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群星於2007年9月刊發並載有其2006年財務報表的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以及其於2007至2011年間刊發的財務報表中,該公司的年度營業額被嚴重誇大,而其銀行借款則被嚴重少報。

潘在擔任群星最高級財務職位人員期間,未履行其職責及責任監督該公司的會計及財務職能,以及內部監控措施。如潘能妥善地履行他作為該公司財務總監的職責及責任,應能合理地發現群星財務報表中的相關不當情況(註5)。

此外,作為群星的公司秘書,潘在處理群星附屬公司的重組事宜上亦未有履行其職責。該重組事宜顯示群星財務狀況的突然惡化,但潘並未有即時通知該公司的董事會或處理該公司的匯報及合規責任。

備註:

  1. 群星的股份於2007年10月2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在2011年3月30日,聯交所應群星的要求暫停了群星股份的交易。群星股份的上市地位於2017年11月30日被取消。

  2. 潘於2007年12月10日至2009年5月7日期間擔任群星的高級財務經理,於2009年5月8日至2014年4月1日期間擔任群星的財務總監,及於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4月1日期間擔任群星的公司秘書。

  3. 該命令是在法庭批准有關法律程序可透過Carecraft程序處理後而作出的。在Carecraft程序下,法庭乃基於議定事實陳述書及議定的建議命令來釐定擬作出的適當命令。

  4. 具體而言,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展開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命令群星、該公司前主席及前副主席朱氏父子,向於2007至2011年間在群星首次公開招股中認購該公司股份或在二手市場買入該公司股份的投資者作出賠償。請參閱證監會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月23日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4日2018年2月7日的新聞稿。

  5. 判案書載於司法機構網站(案件編號:HCMP 143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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