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尋求法庭頒令取消中國龍天集團有限公司前董事的資格
- Prudent Advisory Service
- 202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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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展開的法律程序中,尋求原訟法庭針對中國龍天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龍天,前稱思嘉集團有限公司)三名前董事頒布取消資格令(註1及2)。
名列證監會法律程序的三名中國龍天前董事分別為:前主席兼執行董事林生雄(男);兩名前執行董事張宏旺(男)及黃萬能(男)。
證監會在提起上述法律程序前,曾就中國龍天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6月30日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結餘分別被誇大約人民幣1.989億元及人民幣3.024億元一事展開調查。上述被誇大的金額分別佔中國龍天在上述日期的資產淨值約13.6%及19.9%。因此,中國龍天截至2011年和201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報,及截至2012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中期報告,均存在重大錯誤陳述,且未能如實反映該公司的狀況。
證監會指稱,涉事前董事容許或導致中國龍天在財務報表中誇大其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令其資產淨值因而被誇大,以及未能致使或促使中國龍天及時、準確和完整地披露其時任核數師對被誇大的金額及其他審計違規事項的發現。
完
備註:
1. 中國龍天按證監會指示,自2014年12月4日起根據《證券及期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8條暫停股份買賣。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庭裁定某公司的事務曾以涉及對該公司或其成員作出虧空、欺詐、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則法庭可(其中包括)作出命令,取消該人擔任任何法團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最長為期15年。
證監會在2022年11月25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向該三名居於內地的前董事提出呈請,並於2023年4月28日獲原訟法庭批准在本港司法管轄區以外的地方向他們送達呈請書。證監會其後在內地尋求司法協助以向該等前董事送達呈請書。首次指示聆訊已於2025年10月30日舉行,下一次案件管理會議定於2026年2月25日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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