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表有關聯交所規管上市事宜表現的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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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在2024年間規管上市事宜的表現,發表檢討報告(註1)。
在檢討期間,證監會對聯交所在審查上市發行人的內部監控檢討和處理核數師倉促辭任(註2)時的表現,進行了深入評估。另外,證監會亦檢視了聯交所上市科的一般營運、流程及程序。
這份最新的報告提到,聯交所已因應在2024年底發表的上一份檢討報告中提出的建議採取跟進措施。同時,證監會亦就今年的議題識別出若干需要改善的範疇,並作出進一步建議。
證監會認為,當發行人因企業或會計不當行為而未能刊發財務報表時,聯交所須確保發行人已全面糾正其重大的內部監控缺失,以及實施有效的措施,以遵守《上市規則》,並保障其資產及利益。
證監會建議聯交所加強其對發行人的內部監控檢討的審查工作,亦建議其考慮要求發行人的獨立顧問就發行人內部監控措施是否充足及有效發出意見,而非依賴由未能維持妥善內部監控措施的董事作出確認。
核數師倉促辭任會妨礙發行人及時發布高質量的財務資料。因此,證監會建議聯交所更新其向市場發布的指引,以減少核數師倉促辭任的情況。證監會的建議包括規定發行人在要求核數師辭任時須獲得股東的批准(註3),並促使發行人與核數師及早商討及釐清審計費用,以防止出現核數師因費用爭議而倉促辭任的情況。
證監會亦建議聯交所加強審查發行人的審核委員會如何履行其職責,以積極管理財務匯報及審計過程,解決審計問題,監督審計是否及時和有質素,以及作出準確的披露。
有關檢討報告撮述了證監會的檢討結果、有關建議以及一些上市市場數據,並已登載於證監會網站。
完
備註:
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負有監管、監察和規管聯交所活動的法定責任。為了履行此職能,證監會定期檢討聯交所在規管上市相關事宜方面的工作。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在2022年10月發出的關於倉促變更核數師委任的公開信中指出,如核數師於上市實體的財務匯報期結束前一個月或甚至於匯報期結束後辭任,即屬倉促辭任。此情況令人關注到繼任核數師能否在有限時間(即年度業績刊發期限前四個月)內進行有質素的審計。
儘管《上市規則》現時規定發行人在罷免其核數師前須取得股東批准,但部分發行人卻規避該項規定,在未取得股東批准的情況下要求其核數師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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