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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禁止郭哲榮重投業界四年半並處以罰款100萬元

  • 19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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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元大)前負責人員郭哲榮(男)重投業界四年半,由2026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9月18日止,並處以罰款100萬元,原因是他進行恒生指數期權的對盤交易及操作秘密帳戶(註1及2)。

證監會經調查後採取上述紀律行動。調查發現,在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11月24日期間,郭在擔任元大自營交易員時,以協調的交易模式,在元大的自營交易帳戶與一個以其妻子的名義在另一家經紀行持有的證券交易帳戶之間,執行了25項恒生指數期權的對盤交易。這些對盤交易以有利於郭的妻子的帳戶但卻不利於元大的帳戶的價格執行,使其妻子的帳戶在損害元大利益的情況下獲得名義利益。

此外,郭以在當時的買賣價差以外的價格執行多項對盤交易,此舉可能會干擾到正常定價過程的中立性和客觀性。因此,郭的行為除了在損害元大利益的情況下讓其妻子獲利,同時亦可能削弱了市場的廉潔穩健(註3)。

在同一項調查中,證監會發現郭向元大隱瞞了他在其妻子的帳戶中擁有的實益權益,他於另一家經紀行擁有的兩個證券交易帳戶,以及他在這些帳戶中進行的個人交易活動,因而違反了元大的員工交易政策。在隱瞞這些帳戶的同時,郭多次向元大提交虛假申報,聲稱他除了一個已獲元大批准的帳戶外,並無維持任何屬他名下或他對其有實益擁有權或影響力的其他證券交易帳戶。因此,郭的行為規避了元大的員工交易政策,並妨礙元大監察其個人交易活動。

證監會認為郭的行為性質嚴重及屬不誠實之舉,因而令人對他獲發牌的適當人選資格產生關注。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郭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方面表現合作,以及其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郭曾在以下期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以下受規管活動獲發牌,並以持牌代表的身分隸屬元大:(i)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2005年4月28日至2008年11月25日,及200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1日);(ii)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2015年9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iii)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2005年4月28日至2008年11月25日,及2009年11月23日至2025年6月23日);及(iv)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2021年1月21日至2025年6月23日)。郭亦獲核准在2019年11月21日至2025年6月23日期間就第1類及第2類受規管活動擔任元大的負責人員。郭現時並非證監會持牌人。

  2. 對盤交易指以下交易,即某人要約以某個價格售賣證券,而該價格與該人已要約或擬要約(或就該人所知,其有聯繫者已要約或擬要約)購買數目大致相同的證券的買入價大致相同,反之亦然。對盤交易能在交易活動方面造成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從而扭曲相關股份的實際供求情況。

  3. 郭曾安排將其妻子帳戶內部分所得收益轉移至其個人帳戶,最終得以從有關對盤交易中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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