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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保險代理人因不當處理及挪用保費而被保險業監管局禁止重投業界五年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就一名前保險代理人先後不當處理及挪用兩名保單持有人的保費款項,禁止他於五年內申請牌照。

於2019年2月,一名保單持有人接觸該代理人,以了解如何向該代理人的委任保險公司支付保單的保費。該代理人聲稱可提供協助,並從保單持有人收取了12,000元人民幣款項。他沒有立刻將款項支付予其委任保險公司,而是將之用作處理自身家庭事務。當他其後發出支票予其委任保險公司時,有關支票不獲兌現(因他已使用有關款項),然而他未有告知保單持有人,直至保單持有人其後向保險公司查詢始發現真相。該保單持有人向保險公司投訴他的行為,為此他償還了6,000元人民幣,但令人驚訝的是他拒絕償還餘款,除非有關投訴獲撤銷及對方公開道歉。他其後進一步償還了3,000元人民幣。

基於有關投訴,保險公司就過去兩年內該代理人旗下保單失效的客戶進行審核,發現他於2018年4月曾從一名客戶收取15,000元人民幣,以支付該客戶的保單保費。然而他未有將該款項轉交保險公司,以致保單於2018年12月失效。當該客戶於2019年5月查詢保單情況時,該代理人隱瞞保單的真實狀況,更誤導該客戶保單仍然有效,並告知該客戶應為保單繳付的最新一期保費金額。不過,該客戶這次嘗試直接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令該保單的真實狀況及該代理人的不當行為得以揭露。

有關的委任保險公司已終止與該代理人的代理合約,並向保監局匯報,致使局方採取上述紀律行動。

該代理人在本案的行動構成一連串的嚴重不當行為。他可恥的行為值得接受長時間禁止申請牌照的處罰,以反映這類卑劣行為不容出現於保險業市場。僅指述該代理人的行動顯示其缺乏誠信及對作為保險代理人的職責與道德操守責任全然缺乏認識,未能反映事件嚴重性。他的操守行為遠遠低於一名保險代理人應有的標準,屬完全不能接受。

基於本案兩宗事件發生在現行保險中介人規管制度實施(即2019年9月23日)前,保監局受制於當時的適用規則以決定本案的處分1。在決定所採取的紀律行動時,保監局已權衡所有相關的情況,包括:

  1. 該代理人誤導和欺騙的行為是蓄意的;

  2. 該代理人於兩件獨立事件中挪用保費款項;

  3. 該代理人從其行為中獲取財務利益;

  4. 該代理人對其行為作出了招認;以及

  5. 傳遞強烈信息以防止不當處理及挪用保費的不當行為的需要。

公眾人士須要能信賴與他們有財務往來的保險中介人的誠信。具備誠信的專業持牌保險中介人都了解其服務的客戶對保險業市場予以信任的重要性。沒有事件比一名代理人不當處理及挪用保單持有人款項更能削弱該等信任。保監局對該等行為採取零容忍的態度,並會毫不猶疑地採取與其嚴重性相稱的紀律行動,以確保保險業市場得以持續建基在信任及誠信之上。

透過持牌個人保險代理購買保單的保單持有人,應使用官方付款渠道直接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而不應將有關款項支付予個別的個人代理。

如欲了解更多保監局的執法工作,可瀏覽保監局網站的「法規執行消息」。公眾亦可於保監局網站的「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搜尋保監局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採取的公開紀律行動。

備註:

1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附表11第113(4)(d)條,在處理自律規管機構未了結的違規個案時,保監局可按照所涉及的自律規管機構可施加的紀律制裁,對指明人士施加有關紀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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