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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順證券期貨有限公司因保證金貸款手法方面的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200萬元並暫時吊銷其負責人員的牌照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中順證券期貨有限公司(中順)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20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在保證金貸款政策及手法方面犯有缺失(註1)。

證監會亦暫時吊銷中順負責人員兼核心職能主管沈振偉(男)的牌照,為期五個月兩星期,由2025年5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註2)。

證監會經調查後發現,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中順未有充分記錄其保證金貸款政策,亦無嚴格執行某項規定 ── 在訂定客戶的信貸上限時須以證明其收入淨額或資產淨值的客觀憑證作為參考。該公司亦未有規定管理層在豁免遵守保證金貸款政策時須輔以書面解釋。

上述中順的缺失構成了違反《操守準則》的規定(註3及4)。

證監會認為,中順的缺失乃歸因於沈沒有履行他作為中順負責人員兼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責。

證監會在決定對中順及沈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 中順及沈曾於2021年因中順在處理現金存款及第三方資金轉帳時沒有遵守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而被證監會處分(註5);   

  • 沈於2009年在擔任另一家公司的負責人員兼高級管理人員時,因沒有適當並密切監察客戶的交易活動而另遭證監會處分(註6);

  • 中順已採取補救措施,並改善其保證金貸款手法;

  • 中順及沈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方面表現合作;及

  • 中順的財務狀況(註7)。

備註:

  1. 中順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2. 沈自2011年8月22日起隸屬中順,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准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並獲核准以其負責人員的身分行事。

  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4. 有關《操守準則》內的相關條文,請參閱紀律行動聲明。

  5. 請參閱證監會2021年3月15日2021年7月19日的新聞稿。

  6. 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8月19日的新聞稿。  

  7. 若非考慮到中順的財務狀況及該公司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方面表現合作,證監會原應對其處以350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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