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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訟法庭駁回無牌活動罪成者提出的上訴

賴嘉怡(女)早前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出的檢控中被裁定無牌活動罪成及被判刑,由於她就此提出的上訴失敗,故須即時入獄服刑兩周(註1及2)。

東區裁判法院於2024年10月30日,裁定賴在未獲證監會發牌的情況下,顯示自己經營證券交易的業務罪成後,判賴入獄兩周,並飭令賴向其無牌活動的受害人支付98,000元作為賠償。

賴在裁判法院作出裁決後不久便提交了針對其定罪和判刑的上訴通知書。她獲准保釋以待進行上訴,有關聆訊今天在原訟法庭進行。

證監會提醒投資大眾務必查閱證監會網站(www.sfc.hk)內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確保提供證券交易服務的公司及人士領有適當的牌照。

備註:

  1. 賴經審訊後被裁定干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1)(b)及114(8)條所訂的罪行。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24年3月14日2024年10月30日的新聞稿。

  2. 法庭判案書將載於司法機構網站(法院參考編號:HCMA 45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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