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乘環球市場有限公司因不遵從證監會通知而遭法庭以藐視法庭罪懲處,並被命令交出紀錄及繳交罰款
- Prudent Advisory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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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尚乘環球市場有限公司(尚乘環球,前稱orientiert XYZ Securities Limited,現稱奧翱驁集團(香港)證券有限公司)不遵從證監會在調查過程中發出的法定通知的情況而對其提起法律程序後,原訟法庭命令尚乘環球交出紀錄及繳交罰款(註1至4)。
證監會的調查涉及若干上市公司在首次公開招股期間,懷疑曾採取欺詐或欺騙做法及/或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尚乘環球擔任其帳簿管理人、牽頭經辦人及包銷商。
法庭命令尚乘環球在2026年1月19日或之前遵從相關證監會通知中尚未履行的要求。此外,法庭裁定尚乘環球因過往未有遵從該等通知,構成藐視法庭罪,須被判處罰款。具體金額將於日後決定(註5至6)。
法庭拒納關於尚乘環球未能在法定期限內遵從該等通知的解釋(包括尚乘環球的擁有權和管理層變動,及其簿冊和紀錄遷移或遺失),並裁定這些解釋並非不遵從該等通知的合理辯解。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證監會對不遵從《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行為絕不容忍。持牌機構及人士必須配合證監會的調查,且不得在被要求提供資料時有所隱瞞,否則會削弱市場的廉潔穩健,而我們將就此採取果斷的執法行動。”
對於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協助調查本案,證監會謹此致謝。
完
備註:
尚乘環球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條,證監會可要求受調查人或相信是管有與證監會調查有關的任何紀錄或文件的人(其中包括)交出指明紀錄。如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有關要求,則證監會可根據該條例第185條提起法律程序,而該條文賦權原訟法庭查訊不遵從有關要求的情況。如法庭信納該人不遵從有關要求是無任何合理辯解的,便可命令該人遵從有關要求,並可對他們施加懲罰,猶如他們干犯了藐視法庭罪一樣。
由於四名前行政人員在該等法律程序展開後均已出席了與證監會的會見,證監會沒有對他們進行該等法律程序。
請參閱證監會2023年11月23日的新聞稿。
法庭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5(1)(a)條命令尚乘環球遵從該等通知,並根據該條例第185(1)(b)條命令對尚乘環球處以罰款。載有尚未履行的要求的相關證監會通知分別於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31日及2022年6月2日根據該條例第183條發出。該等通知要求交出紀錄及文件,並回答書面問題。就2023年1月30日根據該條例第183條發出的證監會通知而言,法庭裁定尚乘環球無須負上法律責任。
有關判案書的詳情,請參閱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 DIS=173093&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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