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准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接受關聯莊家的通函
- 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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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函載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證監會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平台營運者)容許關聯公司在其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進行莊家活動的監管方針及預期標準。
背景
在當前的數字資產市場發展階段,香港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流動性仍見偏低。根據ASPIRe路線圖的支柱A(Access連接),證監會已將提升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流動性列為首要重任,並強調需要吸引流動性提供者。
平台營運者的關聯莊家透過在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提供更穩定的流動性,可協助舒緩流動性不足的情況。在配合適當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准許關聯莊家進行莊家活動,切合ASPIRe路線圖的宏觀目標:提升流動性、加強市場韌性及鞏固香港作為數字資產中心的領先地位
根據現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1,除非是在證監會因應個別個案而准許的情況下,否則平台營運者的集團公司不得透過平台營運者進行任何虛擬資產的自營交易。
容許關聯莊家在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進行莊家活動,可能會增加利益衝突的風險,因為關聯莊家的交易指示可能會與客戶的交易指示產生互動。因此,證監會提醒平台營運者採取有效的利益衝突監控措施,藉以保障客戶利益。平台營運者如要容許關聯莊家在其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進行莊家活動,務必設立合適的保障措施,以便應對這些風險。
監管規定
根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13.1段,平台營運者應避免及確保其有聯繫者避免在與客戶或替客戶進行的交易中佔有任何重大利益,或因有某項關係導致出現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
當平台營運者實施有效的利益衝突監控措施並確保以客戶利益為先時,它便可准許關聯莊家在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進行莊家活動。就此,平台營運者應:
a) 確保關聯莊家在職能上獨立於平台營運者;
b) 針對關聯莊家實施嚴謹的利益衝突政策及程序;
c) 指定至少一名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負責監督涉及關聯莊家的利益衝突管理事務;
d) 維持有效的數據保密措施及資訊分隔措施,以防資料外洩;
e) 確保在客戶的交易指示與關聯莊家的交易指示以同一價位落盤時,客戶的交易指示總會獲得優先處理;
f) 在交易後數據中識別關聯莊家所執行的交易;
g) 向客戶披露關聯莊家在交易前透明度、落盤及執行交易方面所獲提供的任何優先待遇,以及對客戶的相關風險。
通知證監會
平台營運者如接受關聯莊家在其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進行莊家活動,將受有關關聯莊家在平台營運者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提供流動性的條款及條件(有關條款及條件,載於本通函附錄)約束,而有關條款及條件將施加在平台營運者的牌照上。
平台營運者在容許關聯莊家於其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進行莊家活動前,必須:
a) 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其有意作出此安排;及
b) 向證監會提交一份由獨立專業機構(獲證監會信納具備足夠資格者)發出的報告,當中充分詳述該專業機構就平台營運者在遵守有關條款及條件方面的政策及監控措施而進行的審查,並確認該等政策及措施的成效。
根據第9(a)段向證監會發出的通知,應由平台營運者的負責整體管理監督的核心職能主管簽署,並附上:
a) 負責整體管理監督的核心職能主管的聲明,說明平台營運者已制訂並繼續維持有效且完全遵守有關條款及條件的政策及監控措施;及
b) 負責整體管理監督的核心職能主管代平台營運者作出的承諾,說明一旦證監會判斷有任何違反有關條款及條件的情況對客戶造成重大影響,平台營運者便會立即暫停關聯莊家在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的莊家活動。
平台營運者的高級管理層(尤其是負責人員、負責整體管理監督的核心職能主管、負責合規的核心職能主管及董事會)應理解到,持續合規是允許關聯莊家在平台營運者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進行莊家活動的先決條件,故他們應謹慎地履行職責,實施所需的政策、程序及監控措施,以便能有效地管理利益衝突並確保遵守有關條款及條件。
對本通函有任何疑問,請聯絡你的個案主任。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中介機構部連附件
完
SFC/IS/006/2026
1 《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13.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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