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上市公司資金洗錢案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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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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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今天就王名俊(男)涉及華瀚健康產業控股有限公司(華瀚)(註1)的資金在2015年被挪用的兩項洗錢罪作出定罪判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此表示歡迎。
王是華瀚時任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他在承認該等洗錢罪行後,今天被高等法院判處監禁七年八個月(註2)。法院亦向他作出一項取消資格令,即在未經法院許可的情況下,他不得出任香港任何公司的董事,為期12年(註3)。
證監會在調查華瀚2013年至2015年財務報表涉嫌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一事期間,揭發華瀚集資活動的所得款項在2015年曾被挪用。證監會遂將調查結果轉介予警方(註4)。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王非但沒有堅守身為總監的本分,甚至淪為共犯。今天的定罪判決突顯了王雖作為公司財務總監但卻嚴重地違背信任,及重申財務總監的職責並不拘於交易監察,還擴及透過健全的內部監控措施來維護公司的財務穩健性和投資者的信任。”
魏弘福先生又指:“任何肩負把關職責的人無論是否董事會成員,一旦濫用其職位從事或助長犯罪行為,不但違反了他們的受信責任,而且還損害到對高效及可持續的資本市場而言至關重要的透明度與穩定性。把關者的職責是要保障股東,而非剝削他們。正如本案的情況,當信任遭破壞時,我們定會毫不猶豫地運用一切可採取的執法工具,包括與警方合作,務求確保能伸張正義和維護市場的廉潔穩健。”
完
備註:
華瀚於2002年12月10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其後於2020年12月16日被除牌。
根據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
根據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68E條。
證監會的調查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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