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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納資產管理前負責人員周梓霖因基金管理缺失遭證監會暫時吊銷牌照12個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暫時吊銷現已解散的海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海納資產)的前負責人員及負責多項核心職能的核心職能主管周梓霖(男)的牌照,為期12個月,由2025年9月2日起至2026年9月1日止,原因是他在管理基金時犯有缺失(註1至3)。

證監會經調查後採取上述紀律行動。調查發現,海納資產作為某隻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基金的投資經理,將該基金高達100%的資產投資於由海納資產的唯一股東、董事兼另一負責人員吳家順(男)控制的公司所發行的債權證。如此一來,海納資產沒有避免利益衝突,且未能妥善地管理該基金的風險。海納資產亦促使該基金投資於似乎是為了推高該基金的資產淨值而設立的兩份債權證。證監會已對吳採取紀律行動,他曾為該基金作出投資決定,並對該等缺失負有主要責任(註4)。

證監會發現,周沒有履行他作為海納資產負責人員及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責,即沒有確保該公司以該基金和其投資者的最佳利益行事,並遵守適用的監管規定。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 周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方面表現合作;

  • 與吳相比,周在海納資產內承擔的責任程度較低;

  • 與吳不同,本會並無發現周曾作出不誠實行為;

  • 周向證監會舉報,引發了本會的調查;及

  • 周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周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且在2017年5月4日至2019年4月11日期間隸屬海納資產,並獲核准以其負責人員的身分行事。就第4及9類受規管活動而言,周須受非唯一條件規限,即當他以負責人員身分在積極參與或直接監督該等受規管活動的業務時,必須遵照隸屬同一法團但不受該項條件規限的另一名負責人員的意見來行事。周現時並不隸屬任何持牌法團。

  2. 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9年4月11日期間,周是海納資產負責合規、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營運監控與檢討和風險管理的核心職能主管。

  3. 證監會在2020年4月3日向海納資產發出限制通知書,禁止該公司經營任何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的業務。請參閱證監會2020年4月3日的新聞稿。根據2024年7月5日刊登的憲報公告,海納資產已從公司登記冊剔除並解散。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5條,海納資產的牌照當作被撤銷。

  4. 證監會終身禁止吳重投業界並處以罰款170萬元,原因是他粉飾海納資產的財政資源和對兩隻基金管理不善。有關紀律行動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24年12月23日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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