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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證國際資管因未能妥善識別並處理可疑安排中的預警跡象及在管理私人基金方面犯有其他缺失而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680萬元

  • 6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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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興證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興證國際資管)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68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於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間,沒有履行其作為某私人基金(該基金)的基金經理的職責(註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興證國際資管為香港獲授權保險人泰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泰禾人壽)成立該基金,並擔任該基金的經理。應泰禾人壽首席投資總監的要求,興證國際資管為該基金作出一系列投資安排,包括買入與泰禾人壽關連公司發行的債務票據掛鈎的結構性票據,以及其後將該等結構性票據轉至另一隻由不同基金經理所管理的基金。該等安排過於繁複,帶來額外成本並增加風險,而且缺乏清晰的商業理據,並令人關注是否存在隱瞞資產流向或關連方交易的潛在情況(註2及3)。

資產管理公司應設有程序及監控措施,以識別及考量擬議的私人基金安排或交易是否可疑。假如該項擬議安排或交易被斷定屬可疑,資產管理公司應僅在信納其關注事項已獲充分解決的情況下才決定繼續進行有關安排或交易(註4)。

然而,儘管已有多項預警跡象顯示該等投資安排的合理性或適當性存疑,但興證國際資管卻沒有行使獨立投資酌情權或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亦沒有識別出及處理該等預警跡象。

證監會亦發現,興證國際資管沒有確保該基金的投資符合其所闡明的投資限制或與其投資目標一致。此外,興證國際資管沒有實施有效的措施,以識別、管理及監察該基金所面對的風險。

證監會認為,興證國際資管的缺失構成違反多項適用於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規定(註5)。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戴霖先生(Mr Michael Duignan)表示:“資產管理公司必須保持警覺,不能容許其服務被用作促成失當行為的渠道。在進行任何擬議基金安排之前,資產管理公司應審慎評估由投資者主導的建議是否存在任何預警跡象,並確保任何合理的關注事項均已獲妥善處理。如未有作出合理查詢,相關公司或會面臨嚴重的監管後果。”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 興證國際資管的缺失可能會助長其客戶或其他實體的失當行為或其他不當活動,從而削弱公眾信心並損害市場的廉潔穩健;

  • 興證國際資管就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間收取該基金約190萬元的管理費;

  • 興證國際資管的補救行動,包括更新其有關風險管理及處理可疑投資安排的政策及程序,以及為其高級人員及僱員提供合規培訓課程;

  • 興證國際資管與證監會合作解決證監會的關注事項;及

  • 興證國際資管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1. 興證國際資管自2012年4月27日起,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並自2013年6月3日起根據該條例獲發牌進行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 2. 證監會的調查源於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就泰禾人壽若干投資的相關資料提出的協助請求,以及證監會其後對數家持牌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的視察,當中發現泰禾人壽持有的涉事資產被轉入與其內地關連公司有關的金融工具。證監會已於 2023 年 12 月對另一名涉事持牌基金管理公司採取紀律行動。請參閱證監會於 2023年12月4日 發出的新聞稿,以及 證監會 與 保監局 於2024年7月26日發出的聯合新聞稿。 3. 2025年9月2日,保監局公布,其已就有關泰禾人壽於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間在未獲得保監局事先同意下與Tahoe Group Global (Co.) Limited進行的關聯交易,對泰禾人壽發出公開譴責,並施加由其股東基金所承擔的1,000萬元罰款。請參閱保監局於 2025年9月2日 發出的新聞稿。 4. 資產管理公司應參閱:(a) 證監會於2019年11月21日發出的 《致持牌法團的通函-可疑的私人基金及委託帳戶安排或交易》,當中提供有關識別及處理可疑私人基金安排或交易的指引;及(b) 證監會於2024年10月9日發出的 《致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持牌法團的通函》,當中概述就管理私人基金及委託帳戶方面發現的缺失及操守不達標的情況。 5. 有關的監管規定,請參閱《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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