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取得針對國農控股有限公司前任董事及高層人員為期兩至九年的取消資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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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國農控股有限公司(國農控股)前財務經理陸穎(女),前執行董事任海(男)和彭國江(男),以及前獨立非執行董事丁鐵翔(男)的取消資格令(註1及2)。
陸的取消資格令為期九年;任及彭的取消資格令各自為期七年;丁的取消資格令則為期兩年。四人被飭令(i)不得擔任或留任香港任何法團(包括國農控股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或香港任何法團(包括國農控股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的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及(ii)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香港任何法團的管理。他們亦被飭令支付證監會在是次法律程序中的訟費(註3及4)。
是次法律程序源於證監會早前展開的調查,當中發現:
國農控股的控股股東百豪(香港)有限公司(百豪)依據其與國農控股訂立的認購協議,收購212,194,500股國農控股股份,但於2015年6月9日獲配發該等股份時,卻未有向國農控股支付代價約6.76億港元;
在國農控股前主席陳立軍(男)的指示下,陸與其他人士在2015年1月至6月期間向某公司轉移3.84億港元款項,據稱是要為國農控股成立一隻投資基金。該筆款項被用於與國農控股無關的其他目的,而當中部分款項被轉移予百豪;
一筆為數人民幣18.5億元的款項於2017年8月存入國農控股帳戶,作為因兩項交易告吹的退款。款項其後在短時間內透過連串可疑且用途不明的交易從國農控股帳戶轉出;及
陳在欠缺令人信服的理由下,於2015年從國農控股帳戶轉移5,000萬港元予一家與他有關連的公司,並以國農控股向另一家公司提供貸款作為掩飾。
陳在所有關鍵時間是上述失當行為的核心人物。證據顯示陳為了百豪的利益及他的個人利益而故意違反他對國農控股的責任。然而,在是次法律程序展開後,百豪已告停業,而身兼百豪董事的陳亦已經離世。法庭是在陸、任、彭及丁承認他們違反各自對國農控股的責任後作出上述命令。
法庭裁定,陸身為國農控股的財務經理,在管理國農控股的財政事務方面擔當重大角色。她曾參與協調可疑交易的付款,並知道或理應知道有關失當行為。
任及彭身為國農控股的執行董事,容許陳與其他人士為了個人利益而支配國農控股的事務。二人因疏忽或疏漏而沒有識別或糾正陳與其他人士的失當行為或違責行為。他們亦沒有就大額及可疑交易提出關注、作出查詢或索取必要資料。因此,他們身為執行董事,違反了他們對國農控股的責任。他們本身擔任百豪的董事,卻容許陳及百豪對國農控股作出失當行為。
丁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沒有作出獨立判斷和監督,亦違反了他對國農控股的責任。他沒有就可疑交易索取資料或作出查詢。他身為審核委員會成員,即使在核數師提出關注後,仍沒有採取任何積極措施以了解或調查相關情況。他亦容許陳支配國農控股的事務,並因疏忽或疏漏而沒有識別或糾正陳與其他人士的失當行為或違責行為。
2023年6月23日,證監會取得了針對國農控股另外三名董事的取消資格令(註5)。
完
備註:
證監會於2021年1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展開上述法律程序。
國農控股的股份於1999年12月17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創業板上市,並於2011年8月29日轉至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的上市地位於2019年11月22日被取消。
陸於2013年10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擔任國農控股的財務經理。任及彭分別於2013年10月15日至2018年2月22日及2013年10月15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間擔任國農控股的執行董事。彭自2014年3月起擔任百豪的董事,而任則自2016年7月起擔任百豪的董事。丁於2013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15日期間擔任國農控股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兼審核委員會成員。
判案書載於司法機構網站(案件編號:HCMP 36/2021)。
證監會在同一法律程序中取得針對國農控股前執行董事劉勇(男)以及前獨立非執行董事趙金卿(女)和范仲瑜(男)的取消資格令,前者為期三年,後者各自為期兩年。請參閱證監會2023年6月23日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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